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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办税指南通用指南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1-6-30
实施时间: 2021-6-30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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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办理方式
  税务机关采取以网上办税为主,移动办税、自助办税为辅,实体办税服务厅兜底的办税服务模式。
  (一)网上办理
  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anhui.chinatax.gov.cn) 、“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https://etax.chinatax.gov.cn/)以及下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办理部分涉税事项。
  (二)移动办理
  关注“安徽税务”微信公众号、“安徽税务智慧服务”微信小程序、下载安装“个人所得税”手机APP等,办理涉税事项。
  (三)自助办税服务机
  凭本人身份证到自助办税网点办理部分涉税事项。
  (四)上门办理
  前往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场所、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及其他社会网点的办税服务场所办理所有涉税事项。
  二、办税地图
  安徽省办税服务场所地址、联系电话、工作时间:
  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纳税人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者办税服务场所联系电话咨询办理。
  三、收费标准
  办税指南所有涉税事项均不收费。
  四、办税指南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注意事项是为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推出的一项指导性、提示性服务措施,主要包括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希望预先了解的事项或可能发生的涉税风险等内容。纳税人注意事项中所列内容,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服务工作经验提炼,仅供纳税人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纳税人自行承担未正确全面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律责任。
  (二)报送资料: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另外,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对于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的纸质资料,若无特别说明,所需纸质版资料份数均默认为1份。
  留存备查资料:对办税事项的涉税资料为留存备查的以及免予报送的,纳税人应自行留存,以备税务机关事后查验。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留存备查资料不真实、不合法的,税务机关取消已办结的文书,追缴其应缴纳的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三)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前,对相关人员的实名信息,进行采集和验证的制度。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四)纳税人减免税税办理包括以下三类: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是指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减免备案或者核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享受税收减免。核准类优惠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后执行的减免税。备案类优惠是指具备相应减免税资质的纳税人,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后,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即可执行的减免税。
  (五)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的评价方式对纳税人纳税信用情况作出的级别评价。纳税信用级别分为A、B、M、C、D五级。
  (六)“套餐式”服务是在确保税收风险可控的基础上,依托电子税务局,实现纳税人法定义务事项和相关办税事项一并办理,集中处理涉税事项的服务模式。
  (七)信息共享是指相关证照、批准文书等信息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的,只需要纳税人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八)自2021年4月1日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首次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九)电子送达是指,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受送达人”)同意,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特定系统向受送达人送达电子版式税务文书,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送达人可以据此办理涉税事宜,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十)网上办理深度一级标准:该事项可以提供详细的办事指南、网上咨询和投诉渠道,但无法提供网上办理,需到现场提交办理。二级标准:纳税人网上提交申请,预审通过后,申请人仍需带纸质材料和相关证件到办税服务厅提交办结。三级标准:该事项已经实现原件核验,纳税人网上申请后需到办税服务厅核验原件材料办结。四级标准:该事项已经实现全程网上办。
  (十一)自2023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新增6项税务证明事项(共12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在公布期届满后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其他纳税人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情形的,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履行相关法定义务之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十二)自 2023年2月1日起,对部分事项的部分资料施行容缺办理。纳税人可自主选择容缺办理,签署《容缺办理承诺书》,承担未履行承诺的相关责任,并在 20 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不适用容缺办理。相关当事人已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的,在公布期届满后可以适用容缺办理。超出补正时限未提交容缺办理补正资料的纳税人,不得再次适用容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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