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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等十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税发[2020]8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0-12-24
实施时间: 2020-12-24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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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48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通知》各项要求,紧密结合浙江工作实际,充分体现浙江改革特色,持续提升纳税缴费便利化水平,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份,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推进减税降费政策直达快享
  (一)优化政策落实工作机制。
  打通“报、网、端、微、视、台”全媒体宣传,统筹线上线下渠道,采取政策推送、授课培训、编发指引、答疑互动等方式,及时发布税费优惠政策,积极落实“业务部门定内容、服务部门做宣传、管理部门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人社、税务、医保、财政等部门开展联合宣传,统一口径,同步行动,加大政策解读力度,在全社会营造落实减税降费的浓厚氛围。
  及时更新维护线上线下减税降费专题专栏;推广“税小蜜”客服7*24小时智能应答前置、人工咨询保障的线上咨询服务模式;在办税服务场所配置专岗专人专办;开展“强化政治监督、深入开展察访、组织专项督查、强化线索处置、严格执纪问责”五大行动,确保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浙江省税务局、省人力社保厅、省医保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充分发挥税费大数据作用。
  医保部门加快建设省级集中大数据库。人社、税务、医保等部门加强优惠数据共享交互。依托“浙江税务大数据平台”,深化大数据分析应用,确定推送范围、推送内容,主动匹配适用对象,通过浙江税务征纳沟通平台推送个性化“政策礼包”,确保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直达基层、精准触及受惠主体。
  运用税费大数据监测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充分应用税务总局“3+1”减税降费风险模型扫描分析全省“应享未享”“违规享受”疑点信息,形成减税降费风险应对任务,让符合条件的应享尽享,对违规享受的及时提示纠正和处理。(浙江省税务局、省人力社保厅、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简化税费优惠办理手续。
  优化纳税人缴费人税费优惠享受方式,结合长三角一体化扩大税收优惠备案改备查范围工作,加快推进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取消优惠备案,除依法需要核准的事项外,全面推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税费优惠享受方式,率先在全国实现优惠享受“零备案”。
  加大部门协同和信息共享,人社、医保、财政、税务等部门联合确定企业划型标准和社保费优惠减免名单,减免单位在申报缴费环节实现“自动识别”“自动计算”“自动生成”“自动享受”,让符合条件的缴费单位在申报时“零审批”“零手续”“零证明”享受减免政策。(浙江省税务局、省人力社保厅、省医保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高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效率。
  依托电子税务局实现增值税留抵退税全流程电子化办理,加快审核进度,提高退税效率。充分运用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充分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各级财政部门加强统筹,及时保障退库资金到位。各级财政、税务和国库部门密切合作,畅通电子退税渠道,全省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提交申请后平均5个工作日内收到退税款,确保减税红利直达纳税人。(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出口业务办理速度。
  为纳税人提供标准版“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互联网+便捷退税”等多元化申报渠道。在全国率先探索开展备案单证数字化试点,为推行无纸化单证备案探路先行,争取形成成熟的可复制推广经验。进一步简化结关手续,推进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商务、人民银行、海关、税务等部门强化协作配合,扩大出口报关单、企业订单、销售退税、融资等数据共享范围,帮助出口企业加快办理速度、压缩单证收集整理时间。全省出口企业正常退税平均办理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进一步提速纳税信用A、B级纳税人办理时限。(浙江省税务局、省商务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杭州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不断提升纳税缴费事项办理便利度
  (六)拓展税费综合申报范围。
  进一步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价计征房产税合并申报。推广应用主税附加税(费)“一表集成”申报功能,纳税人通过填写综合申报表,实现主税及附加税(费)一并申报。推行“五税合一”综合申报,纳税人在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预征)四个税种和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综合申报。落实财产行为税一体化申报,研究推进申报表简并优化,减少纳税次数。
  进一步简并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次数,除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 原按月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浙江省纳税人原则上实行按季度报送,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探索推进税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由纳税人确认后完成报送。(浙江省税务局负责)
  (七)压减纳税缴费时间和纳税次数。
  对标政府数字化转型工作要求,加大部门间数据共享力度,实现数据交换的实时性,通过直接取消、数据查询、部门核验、证明告知承诺等方式进一步优化纳税缴费流程,精简报送资料,依托材料和文书电子化推送,实现纳税缴费无纸化。推进纳税缴费民生事项窗口、网上、掌上三端“一证通办”。税务、人社、建设、医保等部门共同推进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跨部门“一件事”集成联办,深入实施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10+N”便利化行动,提升纳税缴费便利化水平。基本医保市级统筹地区,医保费收入调整为“地市级”级次。
  以“领跑者”为标杆,持续提升纳税缴费事项即办率、承诺时限压缩比等“互联网+政务服务”能力水平。开发电子税务局第三方平台接口,推广财务报表数据转换软件,探索推进财务报表转换申报表工作,实现一键报税。在线上线下多元化、多渠道缴税基础上,拓展支付宝、微信支付、云闪付等移动支付缴费方式,实现指尖缴税(费)、触手可及。持续完善全省住房公积金“数据高铁”建设。2020年底前,纳税缴费时间压减至110小时以内;2022年底前,纳税缴费时间压减至90小时以内,促进营商环境持续改善。(浙江省税务局牵头,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进税费事项“非接触式”办理。
  围绕浙江“数字经济”建设目标,打造“全方位、宽领域、多功能”的线上办税缴费渠道。税务、人社、建设、医保等部门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引领,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范围,实现办税缴费依申请办理事项100%全纳入和“网上办”“掌上办”功能100%全覆盖。做强系统运行维护和功能完善,建设办税缴费集中处理中心,强化线上办理后台运作支撑。加大电子税务局和征纳沟通平台推广应用,将其打造成为浙江纳税人缴费人纳税缴费和宣传咨询的主渠道。积极引导纳税人缴费人采用“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方式,2020年底前实现全省综合网上办税率超95%。(浙江省税务局、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进长三角一体化税收管理服务工作创新。
  加快落实长三角一体化税收管理服务工作任务,全面推进税务总局“16+10”项重点任务落地。在长三角区域发布可复制推广的199项“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推进长三角一体化绿色示范区建设,继续在嘉善县开展税收管理服务改革试点,更大力度授权下放审批权限,总结提炼“嘉善经验”探索在全省范围内复制推广。助力长三角区域涉税数据互联互通,推进信息共享平台等信息化项目建设,实现跨区域涉税业务一网通办。推进长三角区域内咨询联动,探索长三角区域内热线咨询业务互通。积极推动商业银行开通跨区域清算缴税功能,探索实施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缴税模式。(浙江省税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稳步落实发票电子化改革促进办税提速增效降负
  (十)落实发票电子化改革。
  全面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通用电子发票,2020年底前实现全省电子发票开具份数占比超60%,力争2022年底前基本实现普通发票电子化。平稳有序开展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工作,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新办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新办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大力推广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向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切实减轻纳税人发票使用负担。(浙江省税务局负责)
  (十一)推进电子发票社会化协同应用。
  试点应用电子发票数据规范和技术标准,配合参与国家标准制定工作。稳步落实发票、票据电子化改革,加大电子发票、电子票据推广应用。财政、档案等部门按照国家相关部委要求,推进会计凭证电子化入账、报销、归档工作,落实电子发票与财政支付、单位财务核算等系统衔接工作,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提升财务管理和会计档案管理电子化水平。税务、财政、档案等部门探索建立全省统一的数据平台,向单位免费存储、推送或提供批量下载本单位电子发票及电子票据元数据,推进电子发票、电子票据、电子档案深化应用。(浙江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档案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十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坚持组织收入原则,坚决不收过头税费,不折不扣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严禁搞收入排名,综合考虑疫情影响和减税降费因素,推动各地依法依规合理调整预算安排。全面深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坚决防止粗放式、选择性、一刀切的随意执法。建立税务机关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机制,落实税务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持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严格执行《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深入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进一步推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说明理由制度试点。优化定向询价、税费计算、税费预留、款项划扣、税票开具等流程,在民事执行领域构建高效联动的税务司法协作机制。
  强化税务执法内部控制和监督,推进网格化内控机制建设,落实税收执法网格责任,加强内部控制信息化建设,利用监督平台和网格化管理平台开展自我纠错、风险提醒和预警功能,加强内部控制内生化,规范执法行为,减少执法风险。及时更新维护本地税费政策法规库,通过税务网站集中统一对外公布,增强税务执法依据的确定性、稳定性和透明度。(浙江省税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实施分类精准管理。
  不断完善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机制,坚持专业化管理,完善分类分级制度,健全税务管理体系。积极构建动态“信用+风险”新型管理方式,探索税收征管方式从依靠事前审批、审核校验向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的全流程管理转变。探索建立新型动态信用评价、新型纳税人监控等预警,实现“无风险不打扰、低风险预提醒、中高风险严监控”。
  税务、公安、人民银行、海关四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共享,开展线索交换和落实反馈工作。落实“省、市、县”三级错位管理,发挥省级大数据集中优势、市级税警银关联合研判专班作用及区域局稽查和县级公安力量,严格依法查处利用“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等手段虚开骗税行为,规范税收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浙江省税务局牵头,省公安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杭州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健全完善纳税信用管理。
  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开展企业纳税信用修复,并扩展适用对象至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实现纳税信用修复对生产经营纳税人全覆盖。广泛开展纳税信用修复政策宣传,开发自主查询功能,方便纳税人掌握纳税信用状况,及时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加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和当事人名单动态管理,为当事人提供信用修复途径,及时在网站撤出公布已完成信用修复的“黑名单”,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各联合惩戒部门取消惩戒措施,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健康发展。(浙江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细
  (十五)加强评价评估。
  坚持以纳税人缴费人感受为导向,适时开展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评估,多渠道征集纳税缴费需求,优化改进纳税缴费便利化各项工作。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要求。建立服务评价、实时上报、差评回访、整改反馈全流程闭环工作机制,实现“好差评”渠道全覆盖、信息全关联、数据全汇聚、结果全公开,持续提升纳税缴费便利化水平,营造良好税收营商环境,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浙江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大监督力度。
  统筹运用多种监督方式,集中调配各方监督资源,加强对税费优惠政策以及纳税缴费便利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综合运用专项检查、明察暗访、交叉互查等方式,点面结合、上下联动,促进问题尽早发现、及时纠改。加强对政策措施运行情况的全面评估,健全政策措施调研、出台、落实、评估、改进的闭环式机制,完善全链条管理,为政策措施直达基层、直达企业、直达民生打通“堵点”、解决“难点”,集中力量提质增效。(浙江省税务局、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工作统筹,进一步细化各项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措施及时落地见效。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会同相关责任部门,聚焦纳税人缴费人关切,疏通痛点难点堵点,因地制宜推出更多符合纳税人缴费人期盼的扎实举措,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持续提升服务市场主体水平,更大力度更高实效推进“六稳”“六保”各项工作。
  附件:贯彻落实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任务分工安排表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商务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档案局
  浙江省密码管理局
  2020年12月24日

相关附件:
贯彻落实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任务分工安排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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