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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在华外资银行从事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业务市场准入程序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5-3-14
实施时间: 2005-3-14
法规类型: 银行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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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华外资银行从事保险公司
  股票资产托管业务市场准入程序的公告
  
  根据《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现就在华外资银行从事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业务市场准入程序公告如下:
  自本公告之日起,申请从事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业务的外资银行,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由外资银行总部授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拟开办业务的详细介绍,包括操作规程、风险-收益分析、内部控制制度,以及相关人员和设施的配备等内容。
  银监会派出机构自收到申请资料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备案的决定,书面回复申请人,同时抄报银监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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