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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事项的须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2-21
实施时间: 2024-2-2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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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帮助纳税人了解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范围、申报时间、申报方式、申报流程以及报送资料等相关涉税事宜,现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范围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也应按规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按照总机构计算分摊的应缴应退税款,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
  (一)一般企业汇缴时间
  请广大纳税人于2024年5月31日前,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并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企业汇缴时间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三、选择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表
  (一)申报表选择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相关附表
  适用纳税人类型:查账征收居民企业及实行按比例就地预缴汇总(合并)纳税办法的分支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及相关附表
  适用纳税人类型:核定征收居民企业
  3.《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相关附表(表样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适用纳税人类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
  (二)申报表填写注意事项
  1.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纳税人,应先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以下简称《表单》),并根据企业当年实际发生业务在《表单》中选择“填报”或“不填报”对应的附表,凡选择“填报”的附表,无论相关业务是否需纳税调整,均应完整填写附表中的信息。
  2.小型微利企业可免于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 “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汇缴申报,网上申报便捷性更强,建议纳税人选择网上申报方式。纳税人不能进行网上申报时,可携带汇算清缴相关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流程
  为帮助纳税人防范申报环节填报错误,税务机关依托信息化技术和大数据分析手段,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网上申报环节向纳税人提供年度申报数据预填服务和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以降低纳税人错报、误报,提前化解涉税风险。纳税人使用相关服务功能,需要提前一天通过网上申报方式报送财务报表。
  (一)预填报服务。纳税人申报时,系统会根据纳税人填报的财务报表自动获取利润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等项目,预填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单对应行次,纳税人可对预填数据进行修改。
  (二)风险扫描服务。纳税人在进行申报时,可以选择点击“风险提示服务”,自主发起税收政策遵从风险扫描,根据扫描结果对报表内容进行修改。 纳税人在完成申报表填报且数据修改无误后点击“提交申报”时,系统会提示“为提升您的申报数据质量,税务机关已为您提供税收政策遵从风险提示服务”,纳税人可点击“风险提示服务”进行风险扫描,根据风险扫描结果,点击“修改表单”进行报表修改;也可点击“提交申报”,跳过风险提示服务,继续申报。
  (三)申报更正注意事项。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2024年5月31日)前,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根据情况自行更正。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纳税人如发现年度申报表存在错误,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一次更正申报。如需进行一次以上的更正申报,应提供相关佐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办税服务厅办理更正申报;或者经税企双方沟通一致,在电子税务局预约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电子税务局更正申报功能,在约定时间内更正申报。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自2024年6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六、其他事项
  (一)纳税人应如实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并在汇算清缴期内报送相关资料,对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为进一步缓解纳税人资金压力,减轻办税负担,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产生汇算清缴多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将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纳税人在办理年度申报时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及时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对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动漫企业、实行清单管理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非营利组织、文化转制企业等需要认定取得相应资质的纳税人,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四)为帮助纳税人熟悉政策、准确申报,税务局将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纳税人学堂等方式,结合纳税人需求,开展政策精准宣传辅导。
  纳税人可通过关注天津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及“天津税务”微信公众号获取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信息,如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时遇到政策问题,可通过拨打主管税务机关公布的咨询电话(可通过主管税务部门门户网站获取),或者通过12366服务热线、天津税务12366智能咨询服务平台以及“津税通”征纳互动云服务沟通解决。
  天津市税务局
  202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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