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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财资环[2024]73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2-7
实施时间: 2024-2-7
失效时间: 2025-12-3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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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发改委、生态环境(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支持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皖环函〔2023〕973 号)要求,我们制定了《安徽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4年2月7日

相关附件: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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