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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失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暂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人社发[2023]2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3-3-20
实施时间: 2023-9-1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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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江苏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22〕86号)精神,规范和统一全省失业保险经办服务管理工作,现将《江苏省失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暂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失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暂行)

  江苏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3年3月20日

相关附件:
江苏省失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暂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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