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关税 > 关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江苏省“十四五”期间第二批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科机发[2022]203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发文时间: 2022-8-24
实施时间: 2022-8-24
法规类型: 关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52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科技局、省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省科研机构更好地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促进科研机构高质量发展,根据《江苏省“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操作细则》(苏科技规〔2021〕1号)(以下简称细则),现就第二批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请各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设区市科技局认真组织新申请核定的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填写《基本情况表》(新型研发机构须提供8月份全职研发人员社保清单),主管部门/设区市科技局审核汇总后填报《名单汇总情况表》,于2022年9月12日前将纸质版(须主管部门/设区市科技局盖章)及电子扫描版统一汇总并报送省科技厅。
  二、申请核定单位须将申请材料装订成册并提交相关部门,各设区市科技局和省、市有关部门严格按照细则规定开展审核并按类别报送。
  三、已纳入第一批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若发生机构名称、经营范围或科研领域变更以及新设、合并、分立、撤销等情形,须按申请程序经主管部门/设区市科技局重新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备案,无变化的报送无变化及名单(由主管部门/设区市科技局报送)。
  请各主管部门、设区市科技局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审核责任,认真组织科研机构做好填报审查工作。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复核),将确定符合条件的机构名单函告海关。
  联系人:黄坚(新型研发机构)、张传晖(民办非企业)、凌家俭(科研院所)、于亮亮
  联系电话:025-86637560、83350801、57715340
  报送地址:南京市玄武区龙蟠路175号 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515室 于亮亮;邮箱:308742970@qq.com
  附件:
  1.科研机构基本情况表
  2.名单汇总情况表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8月24日

相关附件:
关于开展江苏省“十四五”期间第二批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的通知.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深入走访科技创新企业, 沪工商管[2015] 2015/6/9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 穗财法[2001]33 2001/5/23
贵州省商务厅贵州省财政厅贵阳海关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 黔商发[2021]18 2021/7/13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 粤府[2015]1号 2015/1/4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文化和旅 沪科规[2021]13 2021/8/27
北京市财政局关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 京财科文[2019] 2019/3/11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等部门关于核 渝科局发[2021] 2021/1/1
关于“十四五”期间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和军警用工作犬进 财关税[2021]28 2021/1/1
关于招募首批北京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合作伙伴的公告 北证公告[2023] 2023/12/25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冀税建议字[202 2024/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