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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落实宁波市不动产登记服务若干数字化改革举措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政务办[2021]25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1-6-1
实施时间: 2021-6-1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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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宁波市税务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银保监局、各区县(市)政务办(审管办):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全面推进数字化改革,深化宁波“无证件(证明)办事之城”建设,经研究,决定自6月7日起在全市推出不动产登记服务若干数字化改革举措,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主要改革举措
  (一)削减纸质材料。政府各职能部门在全面应用政务服务2.0平台的同时,大幅削减由各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提供的纸质材料、证明,不断提升企业群众办事的获得感。
  (二)深化数据共享。各职能部门、金融单位通过数据共享、系统对接、系统查询等方式,根据各自业务需求、查询范围,自行获得办理本单位业务所需的不动产登记相关查询结果,相关单位不得强制要求申请人提交由宁波市各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纸质证明材料。
  (三)普及自助查询打印。完善线上、线下自助查询、打印服务,企业和市民如需查询或获取不动产登记信息,可通过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进行自助查询及下载打印。也可以通过“宁波办事”综合自助服务终端、不动产登记部门的自助查询机进行查询打印。
  (四)应用普惠金融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加快完成宁波市普惠金融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与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数据共享集成和系统升级改造,各金融机构在办理不动产抵押贷款等业务时,应通过宁波市普惠金融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进行查询,不得要求用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推广“网上办”。加快推进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网上办”,在宁波大市范围内不动产抵押的办理,鼓励各金融机构通过省银保监局的金融综合监管平台和宁波市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平台直接办理。
  (六)优化内部流程。办理住房转移登记业务,涉及税收优惠的,不再需要纳税人提供纸质的家庭住房套数证明材料。按照“自行申报、数据校验、异议核查、信用监管”的操作流程,由资规和税务两部门通过数据共享和流程优化,采用系统自动生成、电子化传递和保存的形式完成校验查询。
  (七)推进“交房即办证”。全面实施新建商品房“交房即办证”举措,对新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采用数据交换和流程优化等方式,逐步实行“交房即办税”或“交房即办证”的新型办理模式。
  (八)强化电子证明核查平台应用。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控制提交纸质的证明材料,确需其他部门提供证明材料的,按照宁波市“无证件(证明)办事之城”要求,通过宁波市电子证明共享核查平台提出申请。
  二、有关操作流程
  6月7日起,各相关单位不得强制要求申请人提交由宁波市各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关于不动产登记的纸质证明材料,分别通过系统自动生成或办理部门人工核查解决。为稳妥推进相关措施落地,决定于6月7日至7月15日设置过渡期,过渡期间相关业务按过渡流程进行操作。
  (一)税费征收
  税务部门与不动产登记部门分别对系统进行改造,通过数据共享和流程优化,实现系统自动生成、电子化传递和保存的形式完成校验,6月底前争取完成系统改造。
  1.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尽量引导通过网办渠道办理。自6月7日起,由受理人员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家庭成员信息,通过网办系统进行家庭住房套数校验查询,并凭查询结果征收契税。
  2.个人存量住房转移登记业务,其中批量件,由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家庭成员信息,核查住房套数并打印结果,再传递给税务部门办理税费征收;非批量件,由受理人员通过一窗平台核查家庭住房套数并打印结果,凭此办理税费征收。
  3.未实现缴税和不动产登记联办的办理点,在系统完成改造前按原有的办理模式操作。
  (二)银行贷款
  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应在6月底完成宁波市普惠金融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与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数据共享集成和系统升级改造。改造完成后,各金融部门通过该平台核查不动产登记相关信息。过渡期间,各金融部门应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一窗受理平台并开通相应权限,通过一窗受理平台自行核查家庭住房套数等信息。
  (三)人力资源、公安户籍、教育等相关业务
  自6月7日起,各部门应通过宁波电子证明共享核查平台进行核查,自行获取所需的不动产登记相关信息。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再出具用于人才补贴、户口迁移、子女入学等用途的查询结果。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要强化职责分工和工作协同,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加快推进相关系统建设。要不断优化办事流程,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切实提升满意度。
  (二)加强督查指导。各地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本实施意见要求执行。未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各地政务办要按照全市绩效考评及《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考核办法》相关要求对地区、部门及个人予以扣分处理。
  (三)加强宣传引导。对不动产登记服务推出的各项数字化改革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开展广泛宣传,让企业和群众及时获悉,共享工作成果并参与监督,进一步增强群众获得感和认同感。
  宁波市政务服务办公室
  202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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