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温政办[2018]112号
发文部门: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8-11-2
实施时间: 2018-1-1
失效时间: 2019-12-3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温州
阅读人次: 49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
  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引导企业树立“亩均论英雄”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以下简称专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推进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适用对象
  市区范围内(含瓯江口产业集聚区,不含洞头区,下同)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专项工作适用对象。其中: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三、实施方法
  (一)维持城镇土地使用税现行土地等级范围及年税额标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市区企业用地土地等级及年税额标准分别为一级:15元/平方米、二级:10元/平方米、三级:5元/平方米,具体区域划分及年税额标准见附件。
  (二)不同行业企业实行差别化的评价方法。
  1.工业企业评价方法。
  (1)工业企业适用范围。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的市区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采矿业企业。
  (2)市经信委负责工业企业评价工作,根据相关指标及时评出优先发展类(A类)、鼓励提升类(B类)、帮扶转型类(C类)、倒逼整治类(D类)等工业企业,其中A类、B类企业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2.非工业企业评价方法。
  (1)非工业企业适用范围。市区除工业企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采矿业企业)外的企业,包括:第三产业企业、第二产业中的建筑业企业、第一产业企业、各行业中的个体工商户等。
  (2)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非工业企业评价工作,根据《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深化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浙转升办〔2017〕11号),适时开展非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非工业企业已实施“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其中的A类、B类企业可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暂未实施综合评价的非工业企业,由市税务局以亩均税收为唯一指标进行评价并落实优惠政策,其中亩均税收以企业会计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税收实际贡献除以企业用地面积计算确定(企业亩均税收=税收实际贡献/用地面积)。
  (三)A类、B类企业、暂未实施综合评价的企业根据分类结果及亩均税收情况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A类、B类企业分别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100%、80%的减免优惠。暂未实施综合评价的企业,亩均税收在12万元(含)-24万元的,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50%的减免优惠;亩均税收在24万元(含)-36万元的,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80%的减免优惠;亩均税收超过36万元(含)的,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100%的减免优惠。
  (四)市委市政府重点支持的企业(项目)给予优惠倾斜。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要求,对下列企业(项目)给予优惠倾斜:
  1.拟上市企业,由市金融办提供;
  2.龙头骨干型工业企业,由温州市工业强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
  3.高成长型工业企业,由温州市工业强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
  4.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由市统计局提供;
  5.服务业重点企业和高成长型企业,由温州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
  6.重大温商回归(招商引资)企业(项目),由市招商局提供;
  7.高新技术企业,由市科技局提供;
  8.总部经济企业,由市招商局提供;
  9.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由市经信委提供。
  上述9类企业中:B类企业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90%的减免优惠。暂未实施综合评价的企业,亩均税收在12万元(含)—24万元的,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60%的减免优惠;亩均税收在24万元(含)—36万元的,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90%的减免优惠;亩均税收超过36万元(含)的,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100%的减免优惠。
  (五)对新增产业用地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企业以出让形式新增的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导向的“确属发展前景较好,但目前亩产税收贡献不大”的产业用地,在按政府土地出让合同、投资合同约定的建设时间进度如期建设的前提下,不考虑亩均税收,适用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免两减半减免优惠(前3年100%减免优惠、后2年50%减免优惠)。减免税起始年度按税法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月所属年度确定,当年实际享受不满6个月的,经企业申请,递延至次年开始享受。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导向的行业是指:
  1.现代服务业;
  2.电气、鞋业、服装、汽摩配、泵阀等五大支柱产业和信息经济、旅游休闲、现代物流、激光与光电、临港石化、轨道交通、通用航空、新材料、文化创意、生命健康等十大新兴产业;
  3.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
  4.深加工农业龙头企业。
  (六)对省级军民融合产业重点项目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对省政府及其部门确认的省级军民融合产业重点项目,3年内按第一档适用差别化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100%的优惠。
  (七)对小微企业园区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小微企业园区建成运营3年内,按第一档适用差别化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100%的优惠。
  四、相关事项
  (一)亩均税收相关指标的口径。
  亩均税收=税收实际贡献/用地面积。
  税收实际贡献:指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具体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中,增值税=增值税不含调库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单证实际审核通过免抵税额+优惠退税。
  用地面积:以依法取得为前提、实际占用为原则,指年末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具体包括:1.已登记用地面积:是指企业经国土资源部门登记的土地面积,经批准的项目新增土地面积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内可不计入用地面积;2.租赁用地面积:是指企业租赁取得的实际用地面积;3.企业使用其他类型的土地面积;4.租赁厂房面积按照建筑面积每1500平方米折算成一亩计。
  工业企业、实施“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非工业企业,用地面积原则上根据相关部门的评价结果确定,市税务局在征管中发现企业实际用地面积与评价结果确定的用地面积不一致的,应及时协商相关部门,必要时可重新调整用地面积计算亩均税收。
  暂未实施“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非工业企业,用地面积由市税务局根据企业用地信息(含租赁)确定。
  (二)企业同时符合本方案中多项减免税优惠条件的,由企业择优选择适用政策。
  (三)申请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其用地面积应在3亩以上(含),但享受优惠政策的仅限于企业自有土地。
  (四)企业新增土地面积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内可不计入用地面积,待3年(36个月)期满后,再计入企业土地面积计算亩均税收。
  企业对新增的土地要求计入土地面积计算亩均税收,或企业购入存量房产其土地按规定应计入土地面积计算亩均税收,如土地实际使用时间不足一年的,在计算亩均税收时,该土地面积可按土地使用税应征税月数折算。新增土地计入用地面积后计算的亩均税收,符合指标要求的,可以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五)对金融保险业、石油化工业(含加油站)、邮电通信业、电力生产和供应业、烟草、房地产业,不予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
  (六)减免税年度与企业评价年度的对应关系。为便于企业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统一以企业上年度评价情况确定本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适用依据。
  (七)企业应如实履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义务,对存在故意少申报应税土地面积的企业,不予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
  五、工作要求
  开展专项工作是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一项具体举措,对于全面深化企业综合评价、全面完善落实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全面推行企业分类指导和精准服务,不断优化产业政策具有重要意义。各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建立工作责任制,指定专人,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作落实。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如下:
  市经信委:牵头做好工业企业评价工作,向市税务局提供工业企业评价结果清册及龙头骨干型工业企业、高成长型工业企业、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名单;
  市发改委:向市税务局提供服务业重点企业和高成长型企业名单;
  市统计局:向市税务局提供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名单;
  市招商局:向市税务局提供重大温商回归(招商引资)企业(项目)名单、总部经济企业名单;
  市科技局:向市税务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市金融办:向市税务局提供拟上市企业名单;
  市税务局:根据企业评价工作需要,负责向相关部门提供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内缴纳入库的税费合计数,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
  非工业企业评价由主管部门负责,并向市税务局提供评价结果清册。
  各责任单位应于次年4月底前向有关部门提供上年度数据信息,相关企业的评价工作应于次年6月底前完成。7月起,由市税务局根据评价结果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
  六、其他
  本方案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6〕43号)同时废止。
  各县(市)、洞头区参照执行。
  附件:温州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划分及年税额标准
  附件
  温州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划分及年税额标准

级 别

范            围

年税额标准

一 级

东至车站大道(黎明立交桥以北)-黎明中路-黎明东路-学院东路-河(新世纪花园西侧)-河(世纪广场北侧)-惠民路南段(温州大道以北),南至温州大道(惠民路以西,温瑞塘河以东)-温瑞塘河-会昌湖,西至勤奋河,北至瓯江。

15元/m2

二 级

一级区域以外:

1.东至汤家桥路,南至温州大道,西至惠民路南段(温州大道以北)-河(世纪广场北侧)-河(新世纪花园西侧)-学院东路-黎明东路-黎明中路-车站大道(黎明立交桥以北),北至瓯江。

2.东至温瑞塘河,南至温州大道,西至过境公路,北至会昌湖-温瑞塘河。

3.东至勤奋河,南至过境公路,西至翠微大道、东瓯大桥,北至瓯江。

10元/m2

三 级

一、二级以外的区域。

5元/m2

  注:各级别之间以路、大道、湖和河为主要的分界线。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 晋财税[2023]10 2023/10/7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合川市人民政府调整城镇土地使 渝地税函[2006] 2006/3/23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 财税[2017]33号 2017/1/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 沪财税[2010]11 2010/1/20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 辽地税函[2009] 2009/8/12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的通告 青地税发[2000] 2000/8/29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 2018/1/1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闽财税[2007]6号 2007/1/22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苏财税[2006]26 0001/1/1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湖州市本级调 2019/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