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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场主体强制退出警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济政办发[2022]7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22-10-28
实施时间: 2022-12-1
失效时间: 2024-11-30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阅读人次: 42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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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济南市市场主体强制退出警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0月28日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处,82569604)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市场主体强制退出警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健全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我市及各区县(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下同)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强制退出警示,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对连续2年以上不履行年度报告等法定义务的市场主体,依法标注“强退警示”“除名”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政府网站公示,向社会发布提示预警的措施。
  第三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全市市场主体强制退出警示工作,具体开展市级登记注册市场主体强制退出警示工作。区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级登记注册市场主体强制退出警示工作。
  第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与税务、行政审批服务、自然资源和规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推进各部门间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全面推动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落实落地。
  第五条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市场主体状态为“在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由市场监管部门将其标注为“强退警示”状态并按规定予以公示:
  (一)连续2个(含)以上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
  (二)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常状态)满2年;
  (三)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第六条 被标注为“强退警示”状态的市场主体,纳入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监管重点对象,不作为在营市场主体统计。
  第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并查实处于“强退警示”状态的市场主体符合下列情形且已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恢复其之前状态并按规定予以公示:
  (一)补报年度报告并公示;
  (二)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的;
  (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提供相关记录。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由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45日,公告期满未收到异议且未改变下列状态的,将其标注为“除名”状态并按规定予以公示:
  (一)被标注为“强退警示”状态满1年,近2年未申报纳税,且仍未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被撤销设立登记、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超过6个月未办理清算组公告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的。
  被标注为“强退警示”状态的市场主体,依法应吊销营业执照的,按规定予以处置。
  第九条 被标注为“除名”状态的市场主体,不列入市场主体统计总数。3年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申请由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许可、申请营业执照注册时,不适用告知承诺,自主申请注销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第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并查实“除名”状态的市场主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恢复其之前状态并按规定予以公示:
  (一)市场主体以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重新取得联系;
  (二)市场主体恢复申报纳税;
  (三)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标注“除名”状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被标注为“除名”状态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组织清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清算组备案,或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作出标注决定的程序,参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中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的程序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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