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医疗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8-12
实施时间: 2022-8-12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45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现将《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事关全省6500余万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和健康福祉。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协同配合,压紧压实工作责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稳步推进,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落实。
  二、扎实做好参保缴费。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将上级补助资金和市县配套资金拨入统筹地区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确保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610元。同步提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30元,达到每人每年350元。税务部门要便民高效做好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征收工作。各地医保、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做好参保、缴费等工作,并于2022年8月26日前将缴费政策报省医保局、省税务局备案。
  三、精准落实保障政策。稳定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水平,确保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以上。完善门诊保障措施,根据基金收支情况,适度提高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支付限额,继续做好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健全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保障。增强大病保险、医疗救助门诊保障功能,探索将政策范围内的门诊高额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计算口径,统筹门诊和住院救助资金使用,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大病保险起付线统一至统筹地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提高到60%以上。合理提高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切实支持三孩生育政策,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规范待遇享受等待期设置,对集中缴费期内参加居民医保人员、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参加居民医保人员、出生90天以内参加居民医保的新生儿以及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已稳定脱贫人口等困难群众,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
  四、强化政策宣传引导。各地要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全面做好医疗保障政策解读和服务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调动城乡居民依法参保缴费积极性;要做好风险评估,制定应对预案,对于筹资标准的调整,各地要切实做好政策解释工作,避免发生舆情,确保今年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各地在工作中如有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医保局、财政厅、省税务局。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2年8月12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 青政办[2012]87 2012/5/1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 豫民[2007]1号 2007/4/1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 津医保局发[202 2021/7/30
中共青岛市委老干部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等部门关 青医保发[2023] 2023/11/9
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 人社部发[2016] 2016/3/9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赣医保发[2023] 2023/9/11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全民医疗保障办法 温政办[2022]86 2023/1/1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 济政办发[2009] 2009/9/11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印 粤医保发[2021] 2021/7/6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冀医保函[2024] 2024/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