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关税 > 关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投资促进局关于核定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成投促发[2022]3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1-29
实施时间: 2022-1-29
失效时间: 2025-12-31
法规类型: 关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阅读人次: 58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天府新区、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龙泉驿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彭州市、崇州市、蒲江县投资促进机构:
  为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和《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有关规定,现将核定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符合财关税〔2021〕24号文件要求的外资研发中心(见附件1),作为注册在我市独立法人的,由外资研发中心申报;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由其所属注册在我市的外商投资企业申报。
  二、申报及审核流程
  (一)申报。各区(市)县投促部门负责做好政策宣讲工作,并协调组织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积极申报。外资研发中心对照申报条件,自评符合申报条件的,将申报材料向省经济合作局申报,同时向市投促局外资处报备。
  (二)审核。省经济合作局会同财政厅、成都海关和省税务局(前述4个部门简称“审核部门”)自收到按要求报送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核外资研发中心是否符合条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经核定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由省经济合作局函告成都海关,抄送财政厅、省税务局,报送商务部。
  三、审核方式
  (一)书面审核。审核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
  (二)实地核查。审核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实地核查。
  四、申报材料
  (一)外资研发中心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申请表(附件2)。
  (二)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提交其所属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设立研发中心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三)独立法人的外资研发中心或非独立法人所属外商投资企业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非独立法人的外资研发中心,提交研发总投入及明细,包括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资产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含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
  (五)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及联系方式等)。
  (六)累计采购设备原值清单〔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
  (七)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佐证材料。
  五、有关事项
  (一)经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可按规定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有关手续向成都海关申请办理。其中,第一批名单自2021年1月1日实施,至第一批名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税款,准予退还;以后批次的名单,分别自其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实施。
  (二)外资研发中心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在本办法有效期限内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省经济合作局。省经济合作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核定变更后的外资研发中心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注明变更登记日期。核定结果由省经济合作局函告成都海关,抄送财政厅、省税务局,并报送商务部。
  (三)外资研发中心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免税进口商品,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商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财关税〔2021〕24号文件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四)外资研发中心如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经审核部门联合查实后,由省经济合作局函告成都海关,自函告之日起,该外资研发中心在财关税〔2021〕24号文件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五)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审核部门会商解决。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
  1.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条件
  2.外资研发中心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申请表
  3.我市外资企业研发中心企业名单
  (联系人:省经合局陈佳,联系电话:66778337;市投促局廖九龄,联系电话:61886962)
  成都市投资促进局
  2022年1月2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西省商务厅江西省财政厅南昌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 赣商务规字[202 2021/1/1
天津市商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 津商外管[2023] 2023/12/6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海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商外资[2012] 2012/12/24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补齐科技创 金政发[2016]54 2016/10/18
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3]17 2023/1/1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国家税务 粤科规范字[202 2021/1/1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放权松绑激发 沪府办规[2023] 2023/4/20
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有关研发机构适用进口税收政策资格认 财关税[2022]7号 2021/1/1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海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商务资字[201 2010/4/28
青岛市商务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海关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 青商办字[2023] 20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