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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对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
发文文号: 吉财监[2023]58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3-1-13
实施时间: 2023-1-13
法规类型: 财务|会计监督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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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2﹞487号)要求,我厅于2022年10月9日至11月24日,对你单位2021年度会计信息质量开展了监督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未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2021年,你单位未编制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净资产变动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八、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二)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净资产变动表”的规定。
  (二)部门决算报表编报数据不准确,金额56.17万元。
  2021年,你单位部门决算报表“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财决05表)”办公费20.36万元、印刷费9.81万元、水费1.81万元、电费9.67万元、差旅费6.53万元、委托业务费46.33万元、福利费27.94万元。预算会计账簿办公费支出15.51万元、印刷费支出7.34万元、水费支出1.69万元、电费支出9.09万元、差旅费支出3.12万元、委托业务费支出4.39万元、福利费支出25.14万元,累计相差金额56.17万元,账表不符。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八、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五)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编制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不得违反本制度规定随意改变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六)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编报及时”的规定。
  (三)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金额901.38万元。
  1.2021年,你单位将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共计金额891.15万元,在“业务活动费用”科目直接列支。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及“2201 应付职工薪酬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含长期聘用人员)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社会保险费(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住房公积金等”的规定。
  2.2021年,你单位将应当在“印刷费”科目核算的文件汇编、资料汇编、排版等印刷费用0.37万元,在“办公费”科目核算。不符合《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0〕101号)“30202 印刷费 反映单位的印刷费支出”的规定。
  3.2021年,你单位将应当在“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科目核算的公车加油费0.08万元、高速公路费0.03万元,共计金额0.11万元,在“差旅费”科目核算。不符合《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0〕101号)“30231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的规定。
  4.2021年,你单位将应当在“维修(护)费”科目核算的支付办公场所装饰费7.15万元和支付财务软件完善服务费2.6万元,共计金额9.75万元,在“委托业务费”和“劳务费”科目核算。不符合《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0〕101号)“30213 维修(护)费 反映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和维护费用,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的规定。
  (四)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金额201.78万元。
  2021年,你单位参加全国畜禽屠宰标准宣传贯彻等会议,报销交通费、住宿费,共计金额4.75万元,未填制旅差费报销单;支付租车费1.04万元,未取得租车合同或协议;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职工工伤保险,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共计金额195.67万元,未取得税收完税证明;支付单位电话费0.32万元,取得的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的规定。
  (五)未按规定登记会计账簿,金额32.04万元。
  2021年,你单位“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核算的无偿调入固定资产32.04万元,年末未转入“累计盈余”科目核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3401无偿调拨净资产……(三)年末,将本科目余额转入累计盈余”的规定。
  (六)会计核算不符合平行记账规则,金额200.47万元。
  2021年,你单位购置办公设备支出184.25万元和省财政厅收回以前年度存量资金(应急物资储备和人畜共患病防护设施项目、吉林梅花鹿品牌创建项目)16.22万元,财务会计核算的同时,未进行预算会计核算。不符合《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五、……单位对于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在采用财务会计核算的同时应当进行预算会计核算;对于其他业务,仅需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的规定。
  (七)延后确认费用支出,金额1.89万元。
  你单位在2021年度报销2020年的差旅费1.89万元。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第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的规定。
  (八)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金额70万元。
  2021年,你单位“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70万元,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
  (九)国有资产配置未履行审批手续,金额1077.03万元。
  2021年度,你单位未履行审批手续,购置班台、办公桌椅、三人沙发、书柜、电脑、一体机等办公家具、设备,共计金额1077.03万元。不符合《吉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吉财国资〔2019〕290号)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通过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配置资产应当按规定编制年度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按程序报省财政厅审核”和第二十条“ 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应当按照年度部门预算规定的程序申请……(三)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资产配置标准以及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履职需要、资产存量与使用情况等,审核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四)批复。省财政厅将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纳入部门预算一并批复给各部门”的规定。
  (十)应计未计固定资产,金额885.27万元。
  2021年,你单位购置电脑、打印机、扫描仪、一体机等办公设备,共计金额885.27万元,未入固定资产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二、处理决定
  (一)对未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确保会计信息完整,为政府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二)对部门决算报表编报数据不准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今后要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编制部门决算报表,做到数字真实、准确、账表一致。
  (三)对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调整会计科目,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对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严禁列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对未按规定登记会计账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经济业务性质和会计制度规定登记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六)对会计核算不符合平行记账规则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今后要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和平行记账的规则,进行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核算。
  (七)对延后确认费用支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照经济业务确认的标准核算费用支出,不得提前或延后列支费用,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八)对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问题,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照财务会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进行清理,严禁长期挂账。
  (九)对国有资产配置未履行审批手续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十)对应计未计固定资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补充登记固定资产,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本处理决定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监督局。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厅将对本处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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