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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对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
发文文号: 吉财监[2023]45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3-1-13
实施时间: 2023-1-13
法规类型: 财务|会计监督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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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2﹞487号)要求,我厅于2022年10月9日至11月24日,对你单位2021年度会计信息质量开展了监督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未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2021年,你单位未编制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净资产变动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八、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二)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净资产变动表”的规定。
  (二)部门决算报表编报数据不准确,金额66.22万元。
  2021年,你单位部门决算报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明细表(财决08表)”津贴补贴73.92万元、基本养老保险缴费41.5万元、职业年金缴费0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12.81万元、维修(护)费14.58万元、办公设备购置22.33万元。预算会计账簿津贴补贴支出77.62万元、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8.85万元、职业年金缴费支出17.76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支出12.35万元、维修(护)费支出15.38万元、办公设备购置支出33.17万元,累计相差金额66.22万元,账表不符。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八、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五)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编制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不得违反本制度规定随意改变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六)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编报及时”的规定。
  (三)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金额134.52万元。
  1.2021年,你单位将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职工工资113.62万元,在“业务活动费用”科目直接列支。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及“2201 应付职工薪酬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含长期聘用人员)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社会保险费(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住房公积金等”的规定。
  2.2021年,你单位将应当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支付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购置计算机及其配套信息系统设备及安装服务费13.98万元,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及“1613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在建的建设项目工程的实际成本,单位在建的信息系统项目工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工程、保障性住房项目工程的实际成本”的规定。
  3.2021年,你单位将应当在“培训费”科目核算的举办2021年全省中医药科研知识培训会议和举办2021年全省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培训会议,共计支付讲课费1.41万元,在“劳务费”科目核算。不符合《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0﹞101号)“30216培训费 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国(境)培训费以外的在培训期间发生的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交通费等各类培训费用”的规定。
  4.2021年,你单位将应当在“公务接待费”科目核算的接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吉林省南湖宾馆召开的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关于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工作”调研会,支付公务接待餐费、住宿费、租车费,共计金额1.01万元,在“会议费”科目核算。不符合《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0〕101号)“30217 公务接待费 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的规定。
  5.2021年,你单位将应当在“租赁费”科目核算的租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互联网专线租赁费4.50万元,在“维修(护)费”科目核算。不符合《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0〕101号)“30214 租赁费 反映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的规定。
  (四)未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金额 66.77万元。
  2021年,你单位报销2021年中医药政策课题中期指导专家劳务费0.08万元,未填制身份证号、电话、职称职务等信息;计提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额9.56万元,未填制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支付给吉林省直属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2021年工会经费1.9万元,未取得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工伤保险、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共计金额55.23万元,未取得税收完税证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的规定。
  (五)提前或延后确认费用支出,金额5.90万元。
  1.你单位在2021年度列支2022年1月份社会医疗、工伤保险费,共计金额4.30万元。
  2.你单位在2021年度列支2020年12月份申报支付项目专家评审费1.20万元和驻村扶贫差旅费0.40万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第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的规定。
  (六)国有资产配置未履行审批手续,金额23.97万元。
  2021年,你单位未履行审批手续,购置办公桌58张2.79万元、办公椅65把1.22万元、三人沙发2个0.32万元、电脑38台5.48万元、电子密码柜1个0.16万元、打印机14台7.55万元、扫描仪1台0.54万元、一体机9台5.91万元,共计金额23.97万元。不符合《吉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吉财国资〔2019〕290号)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通过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配置资产应当按规定编制年度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按程序报省财政厅审核”和第二十条“ 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应当按照年度部门预算规定的程序申请……(三)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资产配置标准以及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履职需要、资产存量与使用情况等,审核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四)批复。省财政厅将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纳入部门预算一并批复给各部门”的规定。
  (七)应计未计固定资产,金额20.77万元。
  2021年,你单位购置办公桌椅、沙发、空调、车牌识别一体机、净水器、计算机及其配套设备等,共计金额20.77万元,未入固定资产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对未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确保会计信息完整,为政府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二)对部门决算报表编报数据不准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今后要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编制部门决算报表,做到数字真实、准确、账表一致。
  (三)对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调整会计科目,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对未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严禁列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对提前或延后确认费用支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照经济业务确认的标准核算费用支出,不得提前或延后列支费用,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六)对国有资产配置未履行审批手续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七)对应计未计固定资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补充登记固定资产,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本处理决定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监督局。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厅将对本处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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