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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医保发[2020]10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0-11-10
实施时间: 2020-11-10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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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税务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苏政办发〔2019〕79号,以下简称《意见》),为进一步推动做实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基本政策和待遇标准统一。各设区市要对现行使用的药品、诊疗及服务设施目录与省下发目录逐一比对,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含特殊医用材料)、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三个目录,不得任意扩大目录范围,也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门槛”,缩小目录范围。根据国家编码规范要求,在2020年底前实现疾病诊断和手术操作等15个信息业务编码标准的落地和常态化维护工作,并做好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全省统一的编码进行费用结算和管理。部分设区市因所辖原各统筹地区项目的待遇标准差距过大而实行过渡期的,要加快出台具体过渡办法。已出台过渡办法的设区市要按时间节点推进,并确保待遇平稳衔接。各设区市要按《意见》要求,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及具体过渡办法。此外,要同步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市级统筹,切实增强大病保险资金抗风险能力。
  二、切实做好基金预、决算工作。全面落实《关于编报2020年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的通知》(财社﹝2020﹞121号)和《关于编报2021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0﹞122号)文件精神,按照市级统筹的要求,由设区市医保、财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统一编制基金预、决算,下达各县(市、区)年度收支计划,并严格执行。进一步落实分级责任。各设区市要合理划分自身与县(市、区)职责,明确基金收入、支出、预决算、基金监管等各环节权力责任。同时,要加大对扩面征缴、资金筹集、基金统收统支等工作落实情况的绩效考核力度,推进市级统筹做细做实。
  三、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筹资工作。各设区市要着力抓好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的个人参保缴费工作。注重发挥各级政府特别是街道、乡(镇)政府以及高等院校、中小学校等单位积极性,依托社区网格管理平台及基层医保服务网络,细化服务标准、业务规范和事项清单,加强部门协作,持续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做好参保缴费情况清查比对,建立参保缴费问题数据的排查纠错机制,健全参保缴费台账,压实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的征缴责任,确保参保和缴费管理精准到人。同时,进一步加大参保筹资、待遇、服务等综合宣传力度,不断强化居民缴费意识,做到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应缴尽缴、应收尽收。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延期实行的设区市,要合理规划所辖各统筹区筹资政策、待遇标准,稳步推进以实现“六统一”。
  四、提升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各设区市要落实“医保公共服务专项治理年”各项工作举措,加强政策培训,提升经办人员能力水平,加强对县(市、区)经办机构的指导和规范,持续优化群众医保公共服务体验,特别要处理好市级统筹和服务下沉的关系。各设区市医保部门要抓好市级集中的信息系统的建设,按照“不立不破”的原则,增强与人社、税务部门的沟通协作,统一规划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加强信息人才队伍建设,为市级统筹提供有力支撑。
  五、加强政策效果的评估。推进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是省委重点改革事项,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纳入对各设区市考核事项,各设区市医保局要高度重视,加快推进落实力度,对三个目录库的比对和执行、国家编码落实进展情况于2020年底前书面报省医疗保障局;同时,要定期对筹资水平、基金支付、个人负担、分级诊疗等方面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形势分析,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并相应调整完善政策。如有重大情况请及时报告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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