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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医保办联发[2022]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1-24
实施时间: 2022-1-24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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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11号,以下简称《经办规程》)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持续巩固全民参保,有效杜绝重复参保
  各地要持续巩固完善全民医保参保计划,依法依规分类参保。按照智慧医保推进进度,依托医保信息平台实现基本医保参保登记和管理,建立健全本地区全民参保数据库,有效杜绝重复参保,持续保持统筹区户籍参保率不低于99%。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建立跨部门数据共享协同机制,加强人员信息核查比对,实现参保信息的动态更新。
  二、加强协同共享,确保参保待遇有效衔接
  各地要加强经办协同和信息共享,为参保人连续参保和待遇连续享受提供便利。要协同税务部门做好基本医保缴费情况记录,要协同民政部门做好医疗救助人员身份信息核准及资助参保工作,要按规定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及时为参保人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员及时享受医保待遇。
  三、明确重复参保的情况处理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同一时期内只能参加一种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按照规定转换不同险种。重复参保关系处理按照《经办规程》规定操作,重复缴费处理实行依申请办理,除《经办规程》规定的退费情形外,存在跨统筹区双重劳动关系的人员,保留首家用人单位为职工医保参保单位,对待遇启动后重复缴纳的医保费不予退费;存在退休后再次就业的参保人员,由就业地医保部门按规定进行停保,未发生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可对参保费用作退费处理。
  附件:《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11号)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办公室
  2022年1月24日

相关附件: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1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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