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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医保发[2022]6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 金华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10-8
实施时间: 2022-10-8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阅读人次: 25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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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医疗保障中心,在金各高校:
  为进一步优化大学生参保缴费服务,保障大学生医保权益,确保大学生应保尽保,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
  大学生原则上应在学籍地参加居民医保,按自然年度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年一缴,由所在学校负责组织,大学生本人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渠道进行缴费。大学新生入学当年在户籍地未参保缴费的,可在我市按入学当年缴费标准缴费。
  二、缴费标准
  大学生可选择二档或三档参保缴费(含享受3份满三年大病选缴保费待遇),具体标准按每年度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标准执行。
  三、待遇享受
  (一)大学新生在入学60天内参保并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待遇享受时间自入学之日(根据学校通知时间)起截至当年12月31日;在入学当年度已在金华市外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在金华就医可按照参保地异地就医政策规定享受相关医保待遇。
  (二)大学生在寒假、暑假、因病休学等回原籍居住期间门诊(含慢特病门诊)发生的费用按市内门诊相关待遇报销;住院发生的费用,按市外医院起付标准、市外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比例报销。
  (三)大学生已按学制年限一次性参保缴费的,医保待遇享受时间截至毕业当年年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 华 市 教 育 局
  金华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
  202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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