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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湖政办发[2023]51号
发文部门: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23-9-9
实施时间: 2023-9-9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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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工作,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职能优势,推动我市进一步构建政府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协同、社会共治的税费服务和征收管理新格局,根据《浙江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2号,以下简称《保障办法》),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坚持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推进生态文明立市、创新发展强市、改革开放兴市"三大战略",全面落实税收征管改革措施,加强税费服务,强化征管协同,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湖州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加快打造"六个新湖州"、高水平建设生态文明典范城市贡献更大税务力量。
  (二)主要目标。全面落实依法治国要求和税收法定原则,构建法治、公平、高效、有序的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机制,打造政府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协同、社会共治的税费服务和征收管理新格局,推进完善税费服务、税务执法、税收监管新体系,税费一体协同共治,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保障税费收入。深化数字化改革成果应用,依托政府信息网络平台,强化部门协作,打造税费政策精准服务、数据共享协调应用、税费征管高效协同、数据支撑精确可靠的税费共治湖州样本。
  二、主要任务
  (一)持续提升税费服务水平。加大税费政策宣传力度,建立健全税费优惠政策便捷享受机制。强化涉税风险提示,提升政策咨询辅导精准度,提高纳税人、缴费人依法纳税缴费的意识和能力。全面开展税收金融合作,加强银税互动服务。支持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加强税费专业服务规范化建设,提高税费专业服务能力。建立健全涉税费数据共享处理规则,推动实现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共用。加快推进电子发票应用。(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二)严格落实纳税前置工作。在办理车辆登记、检验、出境手续时,应核查完税信息后办理相关手续。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时,查验与该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有关的完税、减免税等信息,对未缴纳契税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其他相关税款未缴纳的,应将有关信息反馈税务机关。同时,不得受理被查封不动产的转移登记、抵押权登记等事项,并对依法拍卖、变卖的不动产及时办理权属转移登记;依法凭耕地占用税完税或者免税信息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责任单位:市委改革办〔市政务办〕、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
  (三)依法依规协助税费认定。根据需要协助税务机关开展税费征收管理和税源核查,按规定认定纳税人、缴费人享受税费优惠的资格,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出具专业鉴定意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
  (四)定期提供税费征管基础信息。配合税务机关提供身份证明、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出入境记录、进出口货物报关、著作权转让等征管信息。根据执法情况提供环境保护处罚、耕地占用处罚等数据,配合税务机关征收相关税费。提供"走出去"企业信息、国际性展览会等活动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开展涉税费宣传辅导等。(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综合执法局、市贸促会、市税务局、湖州海关)
  (五)强化转让注销涉税查验。在查验个人股权交易变更完税信息时,对于无结果或登记信息异常的,应及时告知纳税人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将相关信息反馈税务机关。在注销登记申报时,依法查验清税证明或者注销税务登记情况,未能提供的,应当告知其先行取得清税证明或注销税务登记后进行办理。(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
  (六)建立健全数据共享机制。依托湖州市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会同税务等部门共同商定建立涉税费事项信息专题库,确立数据共享范围、共享内容、数据标准格式、更新频率、共享条件等,实现跨部门、跨系统、跨层级数据共享。(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税务局、相关职能部门)
  (七)积极协助税费执行工作。依法协助税务机关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金融账户、存款等信息,依法协助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深化税务机关与法院在不动产定向询价、征收不动产处置税费、受偿被执行人历史欠缴税费以及税费划扣等方面的协作。(责任单位:市法院、市税务局、市人行、各金融机构)
  (八)全力做好社保协作共治。按规定提供企业及其职工社会保险各项参保信息,协助税务机关提供企业及其职工社会保险各项缴费信息。协助税务机关确定申请破产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罚款,依法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并在人民法院裁定破产后,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手续。(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
  (九)积极完善非税协作机制。支持税务机关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根据自身职能,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应非税收入缴费项目、缴费人、计费依据、应缴金额、限缴日期等信息,通知缴费人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政府非税收入的申报缴纳,协助税务机关做好催报催缴工作。税务机关应当向协同征管部门反馈相关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相关信息。(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国动办、市残联、市税务局、相关职能部门)
  (十)加强破产企业税费管理。依法清查破产企业欠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会同确定债务人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根据破产程序裁定书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对于破产管理人履行合同、处置财产或者继续经营确需使用发票的,可继续依申请提供发票。(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市法院、市税务局、非税收入相关部门)
  (十一)做好纳税信用等级评价。按规定对纳税公共信用信息进行归集、披露、使用和管理,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实行纳税信用分类管理,根据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依法实施纳税信用激励和惩戒措施,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列入严重失信名单。(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二)配合提供各类涉税优惠信息。配合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和核查中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对税务机关提请的核查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反馈。(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公积金中心、市税务局、市人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州监管分局)
  (十三)及时进行收入信息交互。税务机关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税费收入征收数据,以及相应政策执行的测算、分析、趋势研判等情况,为财政部门预算编制和管理提供依据。财政部门应当向同级税务机关提供预算收入执行情况,支持税务机关做好税费征收工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
  (十四)协调开展特定税种复核。根据税务机关开展资源税、环境保护税、耕地占用税等特定税种征收管理需要,对税务机关提请的涉税事项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意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牵头,市委改革办(市政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医保局、市国动办、市综合执法局、市大数据局、市公积金中心、市法院、市贸促会、市残联、市税务局、湖州海关、市人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州监管分局等单位配合,全面推动《保障办法》落实落地各项工作,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其中,市税务局负责执行日常工作和具体事务。
  (二)建立保障机制。各单位应当根据各自工作职责落实好《保障办法》各项工作,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税费征管保障工作的开展。对落实过程中发现的困难和问题,应当及时沟通研究商议。各区县政府要根据《保障办法》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税费征收管理协同机制,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协调督促落实各项税费服务和征收管理保障措施。
  (三)加强监督考核。加强对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和机构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与考核,对在税费服务和征收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保障办法》的规定予以褒扬激励。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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