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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备案事项的报备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会[2005]52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5-4-30
实施时间: 2005-4-30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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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实行对会计师事务所有关审计业务质量及基本情况等信息的跟踪,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1月18日财政部令第24号)有关规定,现将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备案事项的报备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备案的内容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2)(以下称“基本情况表”)
  “基本情况表”原则上实行一年一报的办法,但会计师事务所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市财政局、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1.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场所、主任会计师;
  2.变更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3.变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股东。
  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分所名称、负责人、办公场所,或者撤销已设立的分所,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同时向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具体表式见附表3和附表4)。
  (二)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三)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5)
  (四)对分所的业务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情况的说明
  “对分所的业务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情况的说明”主要反映存在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对分所的业务管理和有关执业质量控制情况的书面说明。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情况表(附表6)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情况表”主要反映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各类审计报告情况,但不包括各类年检审计。并将有关审计业务的完成项目数及业务收入填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情况汇总表”(附表7)。
  (六)接受业务检查、被处罚情况
  “接受业务检查、被处罚情况”主要反映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接受业务检查,包括行政和行业自律检查以及受到国家行政机关处罚的情况。
  (七)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涉及诉讼情况表(附表8)
  “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涉及诉讼情况表”主要反映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受到国家司法机关的裁定或判决等情况。
  (八)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合作关系情况表(附表9)
  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协议,建立成员所或者联系所关系的,应当自签订协议之日起20日内,通过市财政局向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合作关系情况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签定的协议复印件。
  本市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有成员所或者联系所合作关系的,还应报送上年度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其他成员所或者联系所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
  (九)会计师事务所终止情况表(附表10)
  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应当终止的情形时,应当分别向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报送会计师事务所终止情况表,同时交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十)会计师事务所撤销分所情况表(附表11)
  会计师事务所撤销已设立的分所,应当向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会计师事务所撤销分所情况表,并交回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二、其他有关要求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未保持设立条件的,应在20日内向市财政局备案,由市财政局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设立条件的,由市财政局撤回设立许可。
  (二)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未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有关事项备案手续的,由市财政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在上海财税网或上注协网站等有关媒体予以公告。
  三、上报方式与时间
  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上海财税网(http://www.csj.sh.gov.cn)下载有关表式,通过纸质和软盘方式,于每年5月31日之前,按申报备案的内容(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情况表(附表6)只需上报软盘格式)报送市财政局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网上直接报送)各一份。原市财政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信息实行申报备案的通知》(沪财会[2003]211号)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表1—11(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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