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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武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中小企业突破性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武政规[2022]23号
发文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22-11-27
实施时间: 2022-11-27
失效时间: 2026-12-3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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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中小企业突破性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7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
  中小企业突破性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快形成推动中小企业突破性发展的体制机制,更好发挥中小企业在推动创新、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激发城市创新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后劲,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加强优质企业培育,做强中小企业队伍
  1.全力支持中小企业成长。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市级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自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起连续2年年度营业收入均增长15%(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稳规”奖励,各区按照市级奖励标准给予不低于1∶1配套支持。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市级财政给予10万元一次性入库奖励,对全市规模以上服务业年度营业收入排名前200名,且年度营业收入和年度缴税额同比增幅均达到20%以上的法人单位,市级财政给予20万元年度经营贡献奖励。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商贸业企业,市级财政按照每户3万元标准给予奖励,对次年销售额(营业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小进限”企业按照每户5万元标准给予额外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长江新区管委会,下同〉)
  2.加快专精特新企业培育。深入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工作,对获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市级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武汉英才”计划设立培育支持先进制造领域人才专项政策,重点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引育人才。(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人才工作局、市人社局,各区人民政府)
  3.推动企业做大做强。对获批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上市后备“金种子”“银种子”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推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设立“专精特新板”,实施“一企一策”精准服务和上市辅导。(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地方金融局,各区人民政府)
  4.加大优质企业招引力度。瞄准产业链关键环节和优质中小企业开展精准招商,引进一批创新型成长性企业、产业链补短板企业。鼓励市、区产业投资基金投资技术含量高、发展前景好的优质中小企业。鼓励各区建设标准工业厂房或者定制化厂房,以租赁、出售或者先租后售等方式提供给企业使用,对优质中小企业租赁厂房可给予租金优惠。支持满足条件的工业企业所购买厂房按幢、层、套分割登记和转让。东湖高新区、武汉经开区、临空港开发区每年各新建或者整备不少于10万平方米标准工业厂房,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每年各新建或者整备不少于5万平方米标准工业厂房,汉阳区、青山区、洪山区每年各新建或者整备不少于2万平方米标准工业厂房。(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招商办、市政府国资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房管局、市经信局)
  5.积极引导“个转企”。对符合企业登记条件的新增市场主体,积极引导登记为企业。开展“个转企”登记试点,探索通过变更登记方式实现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在各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个转企”绿色通道,加快推进“个转企”事项“一网通办、一窗通办”。由个体工商户直接转为“四上”企业的,在原首次进入规模以上企业、首次纳入限额以上企业奖励基础上增加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建局、市商务局、市政务服务大数据局、市税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6.支持企业延链补链强链。围绕我市重点产业链,引导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共同打造国家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国家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等。对在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竞赛决赛中获胜的促进机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政府国资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优化金融环境,缓解融资难题
  7.加快征信体系建设。推动“汉融通”平台与各类政府数据对接共享、依法利用,实现中小企业纳税、不动产、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水电气、进出口、行政处罚等信息共享和依法应用,提高中小企业信用“画像”精准度。开展信用培植行动,实施中小企业信用培植工程。优化“汉融指数”,强化征信手段运用,提升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扩大信用融资规模和覆盖面。(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市发改委、市政务服务大数据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水务局、市经信局、市城管执法委,武汉公积金中心,市法院)
  8.加大政策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持续扩大新型政银担合作体系覆盖范围,降低担保费率至1%以下,扩大小微、三农、科技型企业融资担保贷款规模。逐步提高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规模,强化业务规模绩效考核,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发放金额每年新增20%以上。(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
  9.开展首贷拓展专项行动。建立线下首贷中心服务站50家以上,完善线上首贷服务中心功能。对上年度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新增10亿元以上的银行,每年按照普惠小微贷款新增部分0.2‰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市地方金融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10.创新中小企业特色金融产品。积极争取科技创新再贷款政策,引导金融机构以低成本资金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科技型企业发展。创新并扩大科保贷、科担贷、绿保贷、合同贷、知识产权贷、专精特新贷等中小企业金融产品应用。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小进规”等培育企业提供专属政策性担保和金融服务解决方案。扩大中小企业融资应急资金、农业应急基金适用范围,减少企业“过桥”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地方金融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
  11.发展供应链金融。实施重点产业链金融链长制,力争链长银行所负责的产业链贷款同比增长15%以上。引导产业链龙头企业支持中小企业实现应收账款融资,对于对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并通过平台每年帮助中小企业融资超过1000万元的核心实体企业,市级财政按照年度实际促成贷款金额的5‰给予奖励,单户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市地方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人民政府)
  12.加快发展股权融资。支持股权投资机构来汉发展,鼓励各区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股权投资机构给予落户奖励。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增资扩股方式投资武汉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2年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奖励,每投资1家科技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仅限首次投资),每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政府国资委,各区人民政府)
  三、优化创新环境,提升竞争能力
  13.加快企业数字化转型。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通过免费诊断、设备补贴、示范奖励等方式,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全覆盖。对在建设期内(最长不超过2年)设备投资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按照其生产性设备购置与改造投资额的8%给予最高不超过800万元补助。对建设期内(最长不超过2年)设备投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智能化改造项目,按照其生产性设备投资及研发投入总额的8%,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请工业技改补助,设备投资额门槛由2000万元调整为5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14.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落实好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技术开发及技术转让增值税免税等政策。推动企业独立或者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实施市科技重大专项,对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支持。开展市级研发中心备案,强化高水平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100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15.促进科技资源共享。加快建设向中小企业开放的公共中试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基地)。推动行业龙头企业、高校院所、科研机构面向中小企业开放大型科研仪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中试生产线、场景应用、生产要素等。鼓励支持中试平台(基地)开放共享,对纳入市级备案管理的中试平台(基地),经定期考核其开放服务情况,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鼓励中小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购买各类创新服务,并按照政策享受补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各区人民政府)
  16.推动科技成果转化。鼓励企业吸纳科技成果在汉就地转化,企业上年度委托开发和受让技术实现技术交易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市、区各承担50%。(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区人民政府)
  17.实施标准创新贡献奖励。对中小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先进团体标准且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18.优化创新发展空间。完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孵化链条,建设环大学创新经济带,推广“投资+孵化”模式。加强创新街区(园区、楼宇)建设,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优化服务体系,提升服务效能
  19.建设“汉企通”平台。加快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汉企通”平台)转型升级,提升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水平。依托企业服务“一站直通”平台,打通全市各类涉企数据,整合各项涉企服务资源,逐步满足企业全生命周期及全链条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政务服务大数据局、市发改委,市直其他各有关部门)
  20.构建企业服务网络。完善各区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建设,在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建立健全市、区、街(园区)三级服务体系。支持各区依托街区、园区、楼宇组建企业服务站,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引入专业化运营团队和专职人员,建立专职化、市场化企业服务专员。(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经信局)
  21.搭建供需对接平台。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大型企业搭建重点产业链供需对接平台,面向中小企业开展产业、技术等供需对接活动。每年征集并发布工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应用、新场景推广目录。对本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采购无资产关联关系的工业企业生产的纳入推广目录的新产品,年采购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照较上年新增采购金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五、创新工作机制,强化组织保障
  22.强化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和市突破性发展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建立健全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的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机制,加强统筹谋划、工作调度、跟踪督办。(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市直其他各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23.建立中小企业统计考核评价体系。整合统计、科技、金融、税收、人社等数据资源,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定期统计监测制度,加强中小企业运行分析。开展各区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第三方调查评估,将中小企业发展重点指标纳入各区绩效指标进行排名和公示。(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地方金融局、市税务局)
  24.建立容错机制。鼓励干部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小企业工作中创新思路、担当作为,对未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禁止性规定,经过相应的决策程序,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未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的,可以免除相关责任。鼓励政府股权基金投向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对决策程序、投资过程、风险控制合理合规的,允许一定投资金额失败容错率,并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做好衔接,着力化解“不敢投”问题。对国有资本创新投入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制药、深空深海等新业态新模式,或者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科研专项,过程控制符合规定,无违纪违规行为而最终成果未达预期的,可免除相关责任。(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市发改委、市政府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检察院、市法院)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我市已出台支持中小企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执行。其他类别政策与本政策就同一事项支持力度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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