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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降成本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8-15
实施时间: 2023-8-15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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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雄安新区营业管理部、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省有关部门,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大力推进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支持经营主体纾困发展,助力经济运行稳中向好,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3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降成本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降成本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省降成本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安排,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大对实体经济企业纾困支持力度,降成本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深入开展降成本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全面推进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坚持制度性安排与阶段性措施相结合,坚持降低显性成本与降低隐性成本相结合,坚持降本减负与转型升级相结合,坚持政策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坚持政府帮扶与企业挖潜相结合,压紧压实责任,狠抓末端落实,确保各项降成本举措落地见效,有效提振市场信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一)完善税费优惠政策。2027年底前,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对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缴增值税。2023年底前,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分别实施5%、10%增值税加计抵减。2027年底前,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半征收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阶段性减免政策。
  (二)加强重点领域支持。落实税收、首台(套)保险补偿等支持政策,对纳入《河北省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公告目录》的产品,投保经银保监会备案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省级财政按照不高于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投保企业补贴,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科技创新、重点产业链等领域,落实国家出台的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政策,继续执行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的政策。
  (三)落实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强化对重大科技研发项目、高端设备装备进口支持,助力符合政策的减免税设备进口。继续执行煤炭进口实施零关税政策。深化海关税收征管改革,落实税款担保改革措施,引导企业适用关税保证保险、汇总征税。持续推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原产地规则和关税减让措施的实施,加大经核准出口商培育力度,引导企业享受RCEP协定红利。深化通关便利化改革,规范通关业务流程,严格执行税收征管作业时限,对符合条件的当场审核办结,对单证不齐、填制不规范的一次性告知。
  (四)开展涉企收费常态化治理。建立健全涉企收费监管长效机制,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制度,推动涉企收费治理逐步纳入法治化常态化轨道。研究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评估办法,完善重点行业收费项目清单管理制度。更新发布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聚焦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公用事业和金融等领域,持续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涉企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常态化、长效化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治理,畅通举报渠道,设立“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举报专栏,强化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监管,持续纠正违法违规收费,规范合法合理收费。继续引导行业协会商会主动减免、降低和取消经营困难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收费。
  (五)强化税费政策宣传。建立税费优惠政策“直通车”,并及时动态更新政策。梳理现行有效税费优惠政策、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印制发布2023年《税费优惠政策清单》。在税务部门网站开设“2023年税费优惠政策”专栏,发布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新政指引,强化政策解读、辅导、宣讲,确保企业足额享受政策红利。优化电子税务局功能,提高办税效率。
  (六)实施减负专项行动。组织开展“强化清单管理、提升减负效能”2023年全省减轻企业负担专项行动,开展企业负担调查评估、减轻企业负担宣传周和减轻企业负担专项督查,稳定市场预期,提振企业信心。
  三、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
  (七)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落实好精准有力的稳健货币政策,加强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市场主体之间沟通,做好政策宣传解读,进一步疏通稳健货币政策传导渠道,合理引导预期。加强逆周期和跨周期调节,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引导金融机构把握好信贷投放力度和节奏,保持信贷增速合理增长。
  (八)推动贷款利率稳中有降。加强存款利率自律管理,降低金融机构负债端成本,引导金融机构将存款利率下降效果传导到贷款端。进一步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指导性作用,采取多种措施,持续推动贷款实际利率下行。发挥好政策工具撬动作用,优先满足贷款利率相对较低或贷款利率下行效果较好的法人机构额度需求,切实降低市场经营主体综合融资成本。
  (九)引导金融资源精准滴灌。引导银行保险机构持续加大小微企业金融支持力度,保持增量扩面态势。督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保持贷款利率总体平稳,推动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逐步降低。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小微企业贷款结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续贷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完善落实“敢贷愿贷能贷会贷”机制,开展民营、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加强对创新型、科技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将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作为重点服务领域,优化内部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创新专属产品。
  (十)减税政策助力小微企业融资。2027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以上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十一)推进信用服务企业融资。加强信用信息网络共享,推动省级节点与各级各类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和有关行业领域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发挥信用信息“上传下达”枢纽作用,逐步形成全省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体系。组织开展银企对接,广泛吸引金融机构和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入驻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推动征信机构与金融机构深度合作,支持省级征信平台商业可持续发展,扩展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覆盖面。推动信用评级机构提高评级质量,开发创新产品,提升服务水平。
  (十二)持续优化金融服务。持续推广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应用。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对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机构给予保费补贴,财政补贴后的综合担保费率(向贷款主体收取和财政补贴之和)不超过3%,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
  (十三)支持中小微企业降低汇率避险成本。支持有条件的地市因地制宜开展跨部门合作,探索建立“汇政银企”合作机制。引导银行机构通过专项授信等方式,减少企业保证金占用金额,降低企业交易成本。鼓励银行机构增加线上办理渠道和产品,提升衍生品业务办理便利化程度。开展“金融护航”稳外贸活动,扩大外贸信贷规模,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支持小微企业开展汇率风险管理,对小微企业办理汇率避险业务给予信用额度。加大外贸政策和金融助企政策宣传培训,帮助企业降低汇率避险成本,提升金融服务覆盖面。
  四、持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十四)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开展网上巡查、交叉检查,压实政策制定机关责任,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强化抽查检查,将省直各部门纳入地市抽查对象,拓宽公平竞争审查抽查范围,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公平竞争的问题,切实规范政府不当干预市场竞争行为。开展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行动,严格依法做好管辖范围内反垄断有关举报受理、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和案件处理等工作。持续开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垄断违法行为,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扩大市场准入效能评估范围,按季归集报送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典型案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违法行为。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降低企业技术交易和融资成本。组织开展2023年知识产权信息进企业促创新“百千万”服务普惠活动。
  (十五)持续优化政务服务。深入推进“证照分离”“一件事一次办”等改革,加大“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力度。深化开展极简办、智能办、马上办、满意办新“四办”活动,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不断提升经营主体准入规范化智能化水平,优化经营主体准入流程。优化升级企业开办“一窗通”、个体工商户“河北省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系统,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发票、电子印章同步发放。落实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制度,探索建立市场主体除名制度,完善“分类注销、一网服务”,深入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全面推行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送达,实现“全流程网办”。
  (十六)提升审批流程便利度。组织协调具有审批职能的省有关部门,对本行业审批服务事项的设定依据、申请材料、审批条件等进行系统梳理,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延展审批服务链条,实行集成并联办理。优化服务方式,清理隐性行政壁垒,为企业提供政策指导、审前辅导、业务咨询、帮办代办等全过程“一站式”服务,切实提升企业办事满意度和获得感。
  (十七)规范健全招标投标制度。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全面推广保函(保险),切实降低市场主体招标投标交易成本。开展清除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隐性门槛专项整治,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严格规范招标投标交易担保行为。将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外地企业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等隐性门槛,纳入2023年全省营商环境年度考核。持续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字化转型,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开标等业务全流程在线办理,完善电子归档、合同在线签订等功能,拓展全流程电子化广度和深度。积极推进纳入全国网络共享CA证书跨区域兼容互认范围。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电子签章、电子保函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应用,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制定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第三方交易系统接入及数据交换实施规范,规范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接入及运行。
  (十八)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落实《河北省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开展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整治,全面清理整治政府采购领域各类隐形门槛、不合理限制和壁垒。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行为,对政府采购项目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及限制保证金形式进行全面清理。对各类隐形门槛、不合理限制和保证金收退不规范等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形成常态化清理机制,着力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打造良好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五、缓解企业用工成本压力
  (十九)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用人单位0.7%,职工个人0.3%,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十)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实施期限至2023年底。
  (二十一)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深入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充分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等资金开展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等支持。共建共享一批公共实训基地。继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缴费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政策实施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六、降低企业用地原材料成本
  (二十二)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地成本。落实国家最新《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提升工业用地单位面积利用效率和产出水平,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各市、县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要在拟开展“标准地”出让的区域,按照有关评估评价事项要求,统一组织完成区域评估,减少企业“拿地”时间,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加强和改进国有建设用地中工业用地的供应管理,推进工业用地由出让为主向租赁、出让并重转变,健全完善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等工业用地供应体系,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二十三)持续降低用户用电成本。实施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政策,阶段性降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成本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底。规范农业生产电价,2023年6月1日起,取消农业生产到户电价,农业生产用户统一执行农业生产目录电价。
  (二十四)加强重要原材料和初级产品保供稳价。推进新型能源强省场景,深化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增强省内能源、重要原材料供给能力,加大省外调入和国外进口,加快大宗商品储备基地建设。加强大宗商品监测预警,做好煤电油气运调度,强化市场供需调节和产需对接,持续推进物流保通保畅和产业链上下游衔接联动。加强市场监管和价格调控,开展成本调查监审,稳定市场预期,引导和促进大宗商品平稳运行,价格回归合理区间。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力度,实施战略性矿产找矿行动。严格执行国家《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完善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政策,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征收方式以出让收益率征收方式为主,按照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期缴纳首期比例为10%,减轻矿山企业即期支付压力。
  七、推进物流降本增效
  (二十五)完善现代物流体系。对纳入年度建设名单的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进一步完善物流服务功能,强化与全国其他物流枢纽、冷链物流基地的互联互通,提高规模化、网络化、组织化、集约化发展水平。
  (二十六)调整优化运输结构。推进网络货运新业态发展,完善网络货运监测系统功能,强化龙头骨干企业培育和推广,落实网络货运企业资金奖励政策,加强合规化运营监管,不断提升网络货运企业竞争力和资源整合能力。加快运输结构调整,推进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加强主要通道煤炭运输组织,深入推动公路煤炭运输环境污染治理,煤炭铁路集港率保持在100%,港口矿石、煤炭等大宗散货通过铁路、水路、封闭式皮带廊道、新能源汽车等清洁方式集疏港比例达到85%以上。优化运输组织模式,推动跨运输方式一体化融合。大力推广“敞顶箱+汽车短驳”联运组织模式,为无铁路专用线的企业“公转铁”运输创造条件。持续推进国家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加快培育多式联运企业主体,力争全年完成地方铁路货运量5亿吨,完成多式联运集装箱70万标箱。优化港口集疏运体系,以疏港矿石为重点,提升铁水联运比例。
  (二十七)继续执行公路通行费减免政策。严格落实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享受通行费30%优惠,客运班线车辆享受通行费50%优惠。继续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对周末和节假日在河北下高速且安装使用ETC的旅游包车实行河北段通行费100%优惠,对通行京雄高速的1类客车给予通行费20%优惠,对非周末和节假日通行京雄高速并驶出京雄高速所属各收费站的ETC旅游包车给予通行费50%优惠(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对1-6类货车分车型、分路段分别给予通行费5%-25%优惠,对办理大件运输许可的7轴及以上大件运输车辆给予通行费51%优惠,对通行保阜高速公路的6类货车分路段分方向再给予通行费20%优惠。
  八、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
  (二十八)加大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力度。严格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依法依规对延迟或拒绝支付拖欠账款且拒不改正的行为在信用平台进行公开曝光。收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线索并建立台账,及时转交有关市和省直部门核查办理,压实属地责任,提升办理效率。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全面“回头看”工作,健全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
  九、激励引导企业内部挖潜
  (二十九)引导企业加强全过程成本控制和精细化管理。鼓励企业优化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市场营销等全过程成本控制。大力发展智能制造、绿色制造,加快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增强柔性生产和市场需求适配能力。完善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加大绿色工厂创建力度,年内创建省级及以上绿色工厂100家。组织开展重点行业产需精准对接活动,加强企业供应链管理,推动产业链上下游衔接联动、产销协同、供需匹配。
  (三十)支持企业转型升级降本。落实《河北省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若干措施》等政策,坚持“入库培育、择优认定、选拔示范、打造小巨人”梯度培育体系,加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扶持力度,引导中小企业发展成为细分市场领域的“单打冠军”“配套专家”和“行业小巨人”。积极争创国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支持和推动中小企业加快数字化转型,降低转型成本。深化协同创新,增强承接京津科技溢出效应和产业转移能力,推动更多科技成果到河北孵化转化。举办科技成果直通车等活动,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不断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深入开展2023年“专利转化燕赵行”活动,深化专利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建设,整合专利转化资源,拓宽专利技术供给渠道,推进专利技术供需对接,提升专利转化率和实施效益。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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