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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落实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8-8-6
实施时间: 2018-8-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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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企业:
  为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改委、工信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我市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到税务机关申请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情况,现就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核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根据《通知》精神,决定委托厦门市软件行业协会具体核查相关企业上年度是否符合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条件。
  二、核查工作基本程序和核查结果效力
  (一)材料审核。厦门市软件行业协会对备案企业报送给税务机关的所得税优惠备案资料进行整理、审核,对照《通知》规定,初步审核判断备案企业是否符合《通知》相关规定。
  (二)现场核查。根据核查工作需要,由厦门市软件行业协会安排工作人员到备案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三)补充资料。对资料不清晰或存有疑义的备案企业,由厦门市软件行业协会通知企业补充相关资料,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逾期未补充将承担无法通过核查的后果。
  (四)专家意见。厦门市软件行业协会一般应召开专家会听取专家意见,特别对未通过核查的企业,应将核查情况提交专家审议,获得专家意见。
  (五)反馈结果。对未能通过核查的企业,由厦门市软件行业协会采取电话和邮件的形式通知该企业联系人,企业对反馈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核查反馈结果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应给予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反馈受理结果。
  对通过核查的企业,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部门网站、有关协会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应给予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反馈受理结果。
  (六)结果效力。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向市税务机关反馈核查结果。对经核查不符合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条件的,由税务部门追缴其已经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对存在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的申报备案企业,将失信信息记入我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七)对第三方机构工作要求
  1. 材料审核:要签署审核意见,审核人员和日期。
  2. 现场考察:至少要2人同行;准备考察记录单,记录考察情况;考察意见要与受考察企业见面,企业参加考察人员签字;参加考察人员签字和签署日期。
  3. 专家审议:要按照程序做好专家邀请、评审会或书面征询意见的记录。
  厦门市软件行业协会应公正、客观、实事求是开展核查工作,完整记录核查过程,按要求填写核查情况表(附件)。
  三、备案企业有关责任
  (一)根据《通知》等要求,认真如实评估本企业是否符合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条件,避免因评估不准确而未能通过核查,由此承担造成的不利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按照厦门市软件行业协会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各项核查工作。
  (三)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特此通知
  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核查情况表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8年8月6日

相关附件:
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核查情况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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