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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厦门市新建或改建工业厂房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奖励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工信投资[2020]7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0-4-25
实施时间: 2020-4-25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房产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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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工(科)信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增资扩产和提质增效的通知》(厦府办〔2019〕65号)的要求,为做好2019年至2021年新建或改建工业厂房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两税”)奖励资金的审核、兑现工作,现将《厦门市新建或改建工业厂房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奖励资金申报指南》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认真组织实施。请相关企业根据申报指南和申报通知进行申报。
  附件:厦门市新建或改建工业厂房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奖
  励资金申报指南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4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2020年4月28日印发

  附件:
  厦门市新建或改建工业厂房
  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奖励资金申报指南

  一、奖励标准
  对2019年至2021年新建或改建的工业厂房,给予12个月新增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两税”)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在厦门市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或设立、正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企业新建或改建项目于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竣工,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申报“两税”奖励的,须为工业用地上建设的为工业生产项目所使用的工业厂房,工业项目的认定以各区(开发区)现场核实为准(可根据需要,要求申报企业提供工业用途的佐证资料)。
  (四)企业新建或改建项目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该新建或改建部分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已按规定足额缴满12个月。
  (五)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奖励:
  1. 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淘汰类、限制类的新建或改建项目。
  2. 属于《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产业空间布局指引的通知》(厦发改产业〔2017〕296)产业园区的负面清单的。
  三、申报材料
  企业应向受理部门提供以下申报材料(一式2份):
  (一)厦门市新建或改建工业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奖励金申报表(见附件1);
  (二)厦门市“两税”奖励资金申报项目土地房产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
  (三)申报当年及上一年度厦门市税务局“两税”电子缴款凭证和配套的纳税申报表、税源明细表,以及企业完税证明;
  (四)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材料中,原件在提交纸质资料时核对无误后当场退还申报企业,其余复印件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申报程序及时间
  新建或改建工业厂房“两税”奖励资金的受理、审核和兑现工作由市、区工信部门牵头,市、区财政、税务部门配合实施。其中市工信局牵头组织奖励资金申报,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开发区)工信部门负责本辖区企业申报的受理和资金审核、拨付等工作,财政部门按预算管理规定安排资金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各部门根据分工按以下流程进行审核。
  (一)各区(开发区)工信部门负责企业申报的咨询、受理和材料完整性审查,以及企业申报材料送达各部门审核的流转。受理申报时间截止后,工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是否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淘汰类、限制类项目,是否为《关于印发厦门市产业空间布局指引的通知》产业园区负面清单,是否符合申报要求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二)各区(开发区)工信部门在完成审核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将材料递交给申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在收到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报的新建或改建项目所形成的“两税”纳税金额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三)各区(开发区)工信部门进行信用查询及涉黑涉恶信息比对审核。获得奖励资金企业不属于市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失信惩戒范围且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名单通过公安机关扫黑办背景审核。
  (四)各区(开发区)工信、财政部门根据税务机关的审核意见依照政策标准按预算管理要求拨付奖励资金。
  (五)完成资金拨付后,各区(开发区)工信、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情况报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区财政按财政体制进行结算。
  (六)“两税”奖励资金申报每年组织一次,具体申报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
  五、有关事项
  (一)市、区工信、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新建或改建工业企业“两税”奖励政策的宣传,强化服务意识,指定具体业务科室和人员负责该项工作,简化程序,方便企业办理。
  (二)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对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将取消申报资格或追回已奖励资金,按规定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实施联合惩戒;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 新建改建工业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金申报表
  2. 申报项目土地房产基本情况表

相关附件:
关于发布厦门市新建或改建工业厂房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奖励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厦工信投资〔2020〕7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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