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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贸易合作健康发展的意见
发文文号: 商贸发[2023]289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海关总署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时间: 2023-12-7
实施时间: 2023-12-7
法规类型: 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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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新能源汽车贸易合作健康发展,有助于推动汽车产业转型升级,对外贸稳规模优结构具有重要支撑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新能源汽车贸易合作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统筹发展和安全,积极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提升国际化发展水平,服务加快建设贸易强国。
  二、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和水平
  (一)鼓励海外研发合作。鼓励新能源汽车及其供应链企业高效利用全球创新资源,依法依规在海外设立研发中心,积极与国外研究机构、产业集群等建立战略合作关系,融入全球新能源汽车创新网络,提升我国新能源汽车设计、研发及工程技术等方面的创新能力。(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高海外合规经营能力。鼓励行业组织、智库机构等开展新能源汽车及动力电池海外合规培训。及时跟踪新能源汽车及动力电池领域相关市场准入、环境保护、数据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政策法规,编发国别贸易指南。指导相关机构、行业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及动力电池的绿色低碳标准研究,组织开展碳足迹管理等专题培训,增强企业绿色低碳发展意识和应对风险能力。(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因地制宜加强与海外相关企业合作。引导新能源汽车及其供应链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在相关国家进行技术合作,构建各方共建共享的产业链供应链体系。鼓励行业组织加强对海外市场研究,根据市场规模、贸易潜力、消费结构、产业互补、国别风险等因素,指导新能源汽车及其供应链企业优化国际合作。(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海外维修等售后能力建设。支持新能源汽车企业自建海外营销售后服务网点和维修备件中心,积极运用数字技术开展远程诊断、技术支持等服务。引导新能源汽车企业加强与动力电池等配套企业的海外维修合作,开展维修技术人员培训,提高维修专业化水平。鼓励企业技术人员到一线提供维修服务,提升售后服务质量。(商务部牵头,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积极培养国际化人才。支持行业组织、高校、智库机构加强对新能源汽车国际化课题研究,组织举办专题培训,提升企业职工开拓国际市场的能力。(教育部、商务部,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国际物流体系
  (六)优化运输管理。优化新能源汽车及动力电池等出口相关环节程序,压缩办理时间,提高办理效率。积极参与国际海事组织关于新能源汽车及动力电池运输的国际标准规则制定。制定出台乘用车集装箱载运技术标准。在严格保障运输安全的基础上,抓紧研究动力电池铁路运输的技术方案。指导新能源汽车及动力电池生产企业、物流企业按照水路运输危险货物有关法规做好出口运输申报的相关工作,定期对相关企业开展培训,提升申报效率。(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铁路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运输保障与服务。引导航运企业合理提升滚装运输船队规模,鼓励充分利用集装箱、纸浆船等创新灵活的运输方式。鼓励航运企业、新能源汽车企业共同整合在海外市场的仓储、物流资源,加强相关设施共享,多措并举缓解出口车辆在“最后一公里”滞压问题。支持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港口提升滚装专业化泊位通过能力,鼓励航运企业增加新能源汽车滚装船班次和开辟新航线,加快打通新能源汽车多港出海大通道。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加大对我口岸运输情况监测,保障新能源汽车出口安全、顺畅、高效。支持行业组织与海外市场相关机构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开展国际物流服务标准化合作。(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国家铁路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金融支持
  (八)优化信贷支持方式。引导银行机构结合展业实际,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优化资源配置,合理设计金融服务方案,综合运用好金融产品。鼓励银行机构开展面向新能源汽车产业上下游的境内外供应链金融服务。(商务部、金融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合理设置新能源汽车及动力电池等行业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容忍度。鼓励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积极拓展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承保,持续优化创新产品和服务。鼓励具备条件的保险机构积极向银行、相关企业提供资信调查和国别风险研究服务。(财政部、商务部、金融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提升企业汇率避险意识与能力。鼓励银行机构优化外汇产品,主动靠前服务,更好满足新能源汽车及动力电池企业汇率避险需求。有关地方、行业组织面向新能源汽车及动力电池企业提供汇率避险方面的培训、咨询等公共服务,引导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便利人民币跨境结算。鼓励银行机构扩大跨境人民币结算规模,支持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相关企业纳入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简化业务办理流程。鼓励银行机构优化金融产品和服务,为新能源汽车企业提供涵盖人民币融资、结算等在内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贸易促进活动
  (十二)积极支持企业开展商务活动。鼓励会展企业赴境外举办新能源汽车相关领域的展会,有关地方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和自办展会的支持力度,贸促机构、行业组织加强协调和服务保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行业组织在重点海外市场举办品牌推介,支持企业打造全球知名品牌。各地方、贸促机构和行业组织支持新能源汽车及其供应链企业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境内国际性展会平台,塑造中国制造形象,拓展国际合作空间。(财政部、商务部、中国贸促会,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强化公共平台支撑。指导相关行业组织、智库机构建设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政策法规研究、行业自律等工作。发挥各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作用,在共性技术研发、供应链协同、物流、金融、国内外法规标准宣介等方面为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并为新能源汽车企业及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完成相关检测认证等提供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营造良好贸易环境
  (十四)推动标准国际化和合格评定互认。积极参与新能源汽车及动力电池领域国际标准制定。推动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动力电池等领域国内外标准协调对接。开展灵活务实的多双边合格评定互认合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充分发挥自由贸易协定效能。高质量实施已生效的自由贸易协定,支持新能源汽车及动力电池企业充分利用自由贸易协定的优惠安排。(商务部牵头负责)
  (十六)完善进出口管理政策。规范出口秩序,为新能源汽车出口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树立中国品牌良好形象。(商务部牵头,海关总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十七)充分发挥多双边机制作用。用好世贸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等平台及审议监督机制,为我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等产品创造公开、透明、可预期国际贸易环境,切实维护相关产业全球供应链稳定畅通运转。加大政府间沟通力度。(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积极妥善应对国外贸易限制措施。引导行业组织和企业积极与国外业界交流与合作,帮助企业积极应对国外贸易限制措施。(商务部牵头,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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