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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公布浙江省商品储备企业及其直属库名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税政[2024]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1-30
实施时间: 2024-1-30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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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各市、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规定,经省政府批准,浙江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等承担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企业(名单详见附件),可以按规定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48号公告的税收政策。
  附件:全省商品储备企业及其直属库名单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4年1月30日

相关附件:
全省商品储备企业及其直属库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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