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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24]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24-2-6
实施时间: 2024-1-1
失效时间: 2027-12-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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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为支持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建设,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设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以下简称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中规定的产业目录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开展实质性运营。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内,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对总机构设在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内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内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内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分支机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的范围,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23〕12号)规定的福田保税区范围执行,东起皇岗口岸边、南沿深圳河、西至新洲河、北至绒花路。
  三、税务机关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目录》难以界定的,可提请深圳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四、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附件: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1月3日

相关附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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