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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停止围填海项目相关海域使用金退还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资环[2023]55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9-28
实施时间: 2023-9-28
法规类型: 收费取消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6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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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有关地级以上市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政策性停止围填海项目相关海域使用金退还工作的通知》(财综〔2023〕15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政策性停止围填海项目相关海域使用金退还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退还海域使用金条件的围填海项目退还海域使用金前置程序按以下情形相应办理:
  (一)已实施部分填海且不再继续填海的,应当申请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并根据实际填海面积,依法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
  (二)未实施填海且不再继续继续填海的,应当直接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
  (三)优化方案继续填海并减少填海面积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海方案调整申请。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由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查同意后复函;其他项目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同意报送省自然资源厅,属省人民省府批准的围填海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审查同意后复函。省自然资源厅或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复函作为海域使用权人依法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的要件之一。
  二、由省或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围填海项目,申请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原批准用海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项目用海方案调整的文件或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填海项目竣工验收文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材料;申请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海域使用权人放弃海域使用权的书面文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材料。
  三、符合退还海域使用金条件的海域使用权人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海域使用金退还申请时,应按照财综〔2023〕15号文明确的申报材料要求提交相关材料。除国务院或深圳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深圳市围填海项目外,海域使用权人申请时还应填写《广东省省级财政非税收入退库申请表》(附件)。
  四、省自然资源厅收到退还海域使用金的申请材料后,对项目用海批准及变更情况、不动产变更或注销登记情况、已缴纳海域使用金情况等进行审核,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转送省财政厅。
  五、省财政厅收到省自然资源厅转送结果后,对应退还海域使用金的数额,已缴纳海域使用金缴纳时间、数额和分成等情况进行核实,20个工作日内将省级分成的海域使用金退还海域使用权人。涉及部分国务院审批的深圳市围填海项目,由省财政厅将省自然资源厅审核结果转送深圳市财政局,由深圳市财政局对应退还海域使用金的数额,已缴纳海域使用金缴纳时间、数额和分成等情况进行核实,10个工作日内将市级分成的海域使用金退还海域使用权人,并在退库完成后将核实情况的说明、深圳市财政已退库的凭证报送省财政厅,同时抄送省自然资源厅、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附件:广东省省级财政非税收入退库申请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9月28日

相关附件:
广东省省级财政非税收入退库申请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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