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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会办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2087号提案的函
发文文号: 闽税函[2023]4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3-29
实施时间: 2023-3-29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4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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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构建我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加快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建议》(2087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积极贯彻落实现行惠及优化生育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202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研究推动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这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我国人口发展变化形势作出的重大决策,是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举措。
  2022年3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明确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相关支出的扣除标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作为优化生育政策的配套支持措施之一,体现了国家对人民群众生育养育的鼓励和照顾。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的解释说明
  我国的税权高度集中,除中央明确授权外,地方政府、省级及省以下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我局将继续积极贯彻落实现行惠及优化生育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将进一步加强税收调研,并适时向税务总局反映委员有关涉税建议,如有最新税收政策出台,也将积极予以贯彻落实。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郑孝真
  联 系 人:郭腾辉
  联系电话:18859729855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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