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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会办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20232174号提案的函
发文文号: 闽税函[2023]6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4-19
实施时间: 2023-4-19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3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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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陈晓雷委员提出的《关于加强长幼及乡镇低收入户牙科保障的建议》(第20232174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积极落实各项惠及牙科医疗机构的税费优惠政策
  我局始终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好国家出台的各项减税降费和退税缓税政策措施,积极为市场主体减轻税费负担,助力激发创新活力。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惠及牙科医疗机构的税费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一是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是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是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以下优惠: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是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认定为非营利性组织的,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等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是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六是牙科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现有的各项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例如:阶段性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征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等。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的解释说明
  我国的税权高度集中,除中央明确授权外,地方政府、省级及省以下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我局将立足税务部门工作职能,适时向税务总局反映委员的有关涉税建议。下一步,我局还将一如既往地继续认真落实国家现已出台的各项税费支持政策,依法依规积极为市场主体减负,并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服务我省牙科医疗事业发展,助力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陈慕斌
  联 系 人:潘悦婷
  联系电话:0591-87098241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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