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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20233058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文号: 闽税函[2023]9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5-22
实施时间: 2023-5-22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4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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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卢锦钦委员:
  《关于采取有效措施吸引退休港人来闽养老的建议》( 20233058号)收悉。现就有关“给予退休港人‘永久非居民纳税人’待遇”涉税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的判定和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的解释说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这是现行税法关于“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规定,现行税法没有“永久非居民纳税人”的相关规定。
  2.我国的税权高度集中,除中央明确授权外,地方政府、省及省以下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政策。因此,税务机关只能根据自然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判定其构成“居民个人”或者“非居民个人”。
  二、关于居民个人的纳税申报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在中国内地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来闽养老的退休港人,可以依法进行备案,其境外所得即可免予向中国内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退休港人在内地居住满六年的,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纳税。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其退休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未构成中国内地税收居民的香港税收居民,可以依照《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
  我局将积极收集整理港人来闽相关税收问题诉求和建议,并适时向税务总局反映。同时,非常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继续加强沟通联系,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更
  好改进工作,共同促进我省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领导署名:陈慕斌
  联 系 人: 邱鹏亮
  联系电话:0591-87098218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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