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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对镇赉县民政局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
发文文号: 吉财监[2023]53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3-1-13
实施时间: 2023-1-13
法规类型: 财务|会计监督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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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镇赉县民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2﹞487号)要求,我厅于2022年11月11日至11月23日,对你单位2021年度会计信息质量开展了监督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未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2021年,你单位编制了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未编制净资产变动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八、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二)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净资产变动表”的规定。
  (二)部门决算报表编报数据不准确,金额15.20万元。
  2021年,你单位部门决算报表“支出决算明细表(财决05表)”津贴补贴85.48万元、绩效工资21.84万元、基本养老保险缴费42.83万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23.24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2.93万元、住房公积金32.3万元。预算会计账簿津贴补贴支出95.48万元、绩效工资支出8.4万元、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43.52万元、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支出27.53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支出1.17万元、住房公积金支出32.52万元,累计相差金额15.20万元,账表不符。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八、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五)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编制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不得违反本制度规定随意改变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六)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编报及时”的规定。
  (三)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金额110.55万元。
  1.2021年,你单位将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共计金额107.69万元,在“业务活动费用”科目直接列支。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及“2201 应付职工薪酬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含长期聘用人员)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社会保险费(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住房公积金等”的规定。
  2.2021年,你单位将应当在“维修(护)费”科目核算的办公楼电路改造、电器安装、会议室装饰装修,共计金额2.86万元,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科目核算。不符合《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0〕101号)“30213 维修(护)费 反映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的规定。
  (四)会计核算不符合平行记账规则,金额4.90万元。
  2021年,你单位收到镇赉县委组织部拨来的党建活动中心改造建设经费4.90万元,财务会计核算的同时,未进行预算会计核算。不符合《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五、……单位对于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在采用财务会计核算的同时应当进行预算会计核算;对于其他业务,仅需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的规定。
  (五)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金额1112.80万元。
  2021年,你单位“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197.50万元、应收账款余额862.34万元;“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52.96元,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和第四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
  (六)国有资产配置未履行审批手续,金额8.31万元。
  2021年,你单位未履行审批手续,购置电脑2台0.89万元、桌子26张2.92万元、高拍仪4台2.4万元、空调摄像头2.1万元,共计金额8.31万元。不符合《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90号)第九条“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第十四条“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一)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的规定。
  (七)应计未计固定资产,金额0.16万元。
  2020年,你单位购买洗手柜1个0.16万元,未入固定资产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
  (八)应缴未缴利息收入,金额1.43万元。
  2021年,你单位财政拨款形成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1.43万元,未缴入国库。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六条“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的规定。
  (九)财政专项结余资金未及时上缴,金额0.50万元。
  2021年,你单位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结余资金0.50万元,未上缴财政。不符合《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吉财预﹝2015﹞112号)“(四)关于部门结转结余资金。部门结转结余资金,即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也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部门结余资金以及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包括基建资金和非基建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对未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确保会计信息完整,为政府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二)对部门决算报表编报数据不准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今后要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编制部门决算报表,做到数字真实、准确、账表一致。
  (三)对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调整会计科目,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对会计核算不符合平行记账规则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今后要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和平行记账的规则,进行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核算。
  (五)对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问题,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照财务会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应收应付款项及时进行清理,严禁长期挂账。
  (六)对国有资产配置未履行审批手续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七)对应计未计固定资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补充登记固定资产,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八)对应缴未缴利息收入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将利息收入上缴本级国库,加强预算收入管理,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执行,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九)对财政专项结余资金未及时上缴问题,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吉财预〔2015〕112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专项结余资金,避免资金闲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本处理决定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监督局。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厅将对本处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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