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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对敦化市发展和改革局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
发文文号: 吉财监[2023]56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3-1-13
实施时间: 2023-1-13
法规类型: 财务|会计监督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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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敦化市发展和改革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2﹞487号)要求,我厅于2022年10月24日至11月2日,对你单位2021年度会计信息质量开展了监督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未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2021年,你单位编制了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净资产变动表三张会计报表,未编制会计报表附注。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八、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二)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净资产变动表”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金额 521.80万元。
  2021年,你单位将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共计金额521.80万元,在“业务活动费用”科目直接列支。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及“2201 应付职工薪酬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含长期聘用人员)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社会保险费(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住房公积金等”的规定。
  (三)未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金额30.42万元。
  1.2021年,你单位购买办公用品0.31万元,报销凭证没有经手人、会计、财务负责人、主管领导签字。
  2.2021年,你单位未取得会议通知列支全州谋划专项债劵项目对接等会议差旅费0.11万元。
  3.2021年,你单位委托吉林省敦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储备“应急保障物资”,支付保管费用30万元,未取得保管费税务发票。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的规定。
  (四)延后确认费用支出,金额0.26万元。
  你单位2021年度列支2020年差旅费0.26万元。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第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的规定。
  (五)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金额11万元。
  2021年,你单位“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11万元,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
  (六)完工项目未及时转为固定资产,金额186.15万元。
  2021年,你单位实施敦化市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工程项目,已支付工程款186.15万元,2020年9月19日开工建设,2021年8月23日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已完成评审,截至检查日,仍在“在建工程”科目挂账,未及时转为固定资产。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加快做好行政事业单位长期已使用在建工程转固工作的通知》(财建﹝2019﹞1号)“三、积极推动长期已使用在建工程转固,对于已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相关手续,确认固定资产入账成本等……防止出现故意不办理在建工程转固、继续从已完工在建工程中列支各种费用支出、项目运行维护费用等行为”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对未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确保会计信息完整,为政府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二)对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调整会计科目,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对未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严禁列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对延后确认费用支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照经济业务确认的标准核算费用支出,不得延后列支费用,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对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问题,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照财务会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进行清理,严禁长期挂账。
  (六)对完工项目未及时转为固定资产问题,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快做好行政事业单位长期已使用在建工程转固工作的通知》(财建﹝2019﹞1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将在建工程及时转为固定资产核算,严禁长期挂账。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本处理决定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监督局。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厅将对本处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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