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20231312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文号: 闽税函[2023]12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7-24
实施时间: 2023-7-24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契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58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廖伟平委员:
  《关于调整普通住房面积界定标准和非普通住房税贷政策的建议》(2023131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议降低非普通住房契税和个人所得税征缴标准的答复意见
  我局高度重视并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现已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落细税收红利。一是我省契税税率已按最低标准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的授权,经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我省契税税率确定为3%,是在契税法规定的3%至5%幅度内按最低标准确定的。二是认真落实契税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三是认真落实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另外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为进一步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我局将继续依法依规认真贯彻落实好上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等,立足税务部门职责,持续深入调研,积极向有关政策制定部门建言献策,为有关住房政策制定提供决策参考。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的解释说明及下一步努力方向
  我国的税权高度集中,除中央明确授权外,地方政府、省级及省以下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下一步,我局将继续积极贯彻落实好住房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强税收调研,并适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委员及纳税人有关涉税政策诉求与建议。同时,我局也将持续加强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解读,优化办税流程,努力做到让纳税人应晓尽晓,应享尽享,积极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落实。
  非常感谢委员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继续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联系,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更好地改进工作,积极促进我省住房交易和租赁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郑孝真
  联 系 人:陈友锡
  联系电话:0591-87098303,18106927175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3年7月24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 2023/3/31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12 黔税提复字[202 2020/6/22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宁波市十六届政协一次会议 2022/10/27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对省十二届政协四次会议第893号 陕税函[2021]11 2021/6/7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第20 厦税函[2023]19 2023/3/17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3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价格标 深地税发[2013] 2013/9/4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对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2022 2022/5/27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对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第0269 2023/4/13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049号[财税金融类 财税函[2017]22 2017/8/31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474号[财税金融类 财税函[2017]23 2017/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