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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029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文文号: 闽税函[2023]2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3-8
实施时间: 2023-3-8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4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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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福建省委台港澳工作办公室:
  郭炳森代表提出的《关于鼓励和支持泉州台商投资区拓宽应通尽通新路径 打造台商台胞登陆第一家园的建议》(第1029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根据《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5〕20号印发),我省自贸试验区政策的实施范围为平潭片区、厦门片区和福州片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试点的税收政策原则上可在自贸试验区进行试点,其中促进贸易的选择性征收关税、其他相关进出口税收等政策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试点。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范围和税收政策适用范围维持不变。平潭综合实验区税收优惠政策不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内其他区域。
  现行平潭综合实验区税收优惠政策是基于2011年国务院批复的《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制定发布的。由于我国的税权高度集中,除中央明确授权外,地方政府、省级及省以下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我局无权参照平潭和自贸区内的特殊惠台政策,赋予泉州台商投资区专项税收优惠政策。我局将积极配合发改委等部门研究支持泉州台商投资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并适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代表的涉税诉求。
  下一步,我局将一如既往地继续认真落实国家现已出台的各项税费支持政策,密切跟进新政策出台情况,在中央授权范围内及时研究出台我省的对接举措,并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依法依规积极为市场主体减负,支持泉州台商投资区打造台商台胞登陆第一家园,助力我省在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上迈出更大步伐。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陈慕斌
  联 系 人:潘悦婷
  联系电话:0591-87098241,18060599630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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