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财会行政管理 > 财务|会计监督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关于对长春市绿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
发文文号: 吉财监[2023]1154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3-12-4
实施时间: 2023-12-4
法规类型: 财务|会计监督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50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长春市绿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3〕532号)要求,我厅于2023年9月4日至10月9日,对你单位2022年度会计信息质量开展了监督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未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你单位2022年度未按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净资产变动表3张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八、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二)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净资产变动表”的规定。
  (二)部门决算报表编报数据不准确,金额7.67万元。
  你单位2022年部门决算报表“支出决算明细表(财决05表)”津贴补贴,累计金额83.62万元,与预算会计账簿对应项,累计金额91.29万元,累计相差7.67万元,账表不符。不符合《部门决算管理办法》(财库〔2021〕36号)第十一条“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工作部署,依法依规编制决算,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的规定。
  (三)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金额4.03万元。
  1.2022年,你单位用科目编号代替科目名称,进行会计核算,未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三)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的规定。
  2.2022年,你单位将应当由工会经费承担的发放元旦、春节工会福利以及退休纪念品,共计金额4.03万元,在行政运行经费和“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科目核算,未依法设置工会经费会计账簿,单独核算。不符合《吉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吉会办字〔2018〕7号)第三条“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二)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的规定。
  (四)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金额3141.75万元。
  1.2022年,你单位将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职工工资40.74万元、长期聘用人员工资4.94万元、住房公积金8.53万元,共计金额54.21万元,在“业务活动费用”科目直接列支。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及“2201?应付职工薪酬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含长期聘用人员)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社会保险费(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住房公积金等”的规定。
  2.2022年,你单位将应当在“财政拨款收入”科目核算的绿园区财政局拨入的行政管理事务和城市夜景亮化工程费用,共计金额429.96万元,在“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科目核算。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及“4001?财政拨款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的规定。
  3.2022年,你单位将应当在“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科目核算的绿园区发展和改革局拨入的2022年老旧小区改造前期费用10万元,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及“4601?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包括从同级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横向转拨财政款、从上级或下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等”的规定。
  4.2022年,你单位将应当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西湖北一块地区域城市道路及给排水管网配套工程一期施工图设计费85万元、施工图编制费41.28万元、施工图勘察探测费142.79万元、施工图清单造价费41.55万元、施工图招标控制审核费22.31万元、施工图工图设计费15万元、项目管理费42.63万元、工程检测费12万元、防洪影响评价编制费14万元、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15万元、监理费50.52万元、工程进度款2164.46万元,共计金额2646.54万元,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及“1613?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在建的建设项目工程的实际成本。单位在建的信息系统项目工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工程、保障性住房项目工程的实际成本,也通过本科目核算”的规定。
  5.2022年,你单位将应当在“水费”科目核算的购买瓶装饮用水0.27万元,在“办公费”科目核算。不符合《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1〕63号)“30205水费 反映单位的水费、污水处理费等支出”的规定。
  6.2022年,你单位将应当在“电费”科目核算的供电公司电费0.77万元,在“办公费”科目核算。不符合《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1〕63号)“30206电费 反映单位的电费支出”的规定。
  (五)未按规定取得原始凭证,金额14.32万元。
  1.2022年,你单位支付医疗保险费0.03万元、养老保险费14.01万元,共计金额14.04万元,未取得税收完税证明。 ????
  2.2022年,你单位支付通信费0.28万元,未取得税务发票。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的规定。
  (六)登记的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金额11.66万元。
  2022年,你单位购买豆浆机、消毒柜等食堂设备1.08万元,以及购买红旗电动汽车1台10.58万元,共计金额11.66万元,在“固定资产”科目和“累计盈余”核算,同时又在“业务活动费用”科目和“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核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1601?固定资产 四、固定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1.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 “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规定。
  (七)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金额9488.18万元。
  你单位2022年及以前年度应收款项9488.18万元,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
  (八)国有资产配置未履行审批手续,金额10.58万元。
  2022年,你单位未履行审批手续,购置红旗电动汽车1台10.58万元。不符合《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90号)第九条“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和第十四条“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一)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及《吉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吉办发〔2018〕48号)第八条“确需新增公务用车编制的,必须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从严审批,能通过社会化、市场化方式保障的不得配备车辆”的规定。
  (九)应计未计固定资产,金额0.99万元。
  2022年,你单位购买汽车充电桩1台0.65万元及安装费0.34万元,共计金额0.99万元,未入固定资产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及《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第九条“政府会计主体外购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的规定。
  (十)未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金额56.99万元。
  你单位2022年年末一次性计提全年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额56.99万元,未按月计提固定资产累计折旧。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第二十条“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的规定。
  (十一)应计未计单位收入,金额1.19万元。
  你单位由税务部门支付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1.19万元,在“其他应交税费”科目核算,未计单位收入。不符合《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四、手续费管理……(三)支付管理。……4.“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对未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确保会计信息完整,为政府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二)对部门决算报表编报数据不准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今后要按照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编制部门决算报表,做到数字真实、准确、账表一致。
  (三)对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对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调整会计科目,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对未按规定取得原始凭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规定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严禁列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六)对登记的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调整会计科目,认真审核会计凭证,按规定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七)对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问题,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照财务会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进行清理,严禁长期挂账。
  (八)对国有资产配置未履行审批手续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九)对应计未计固定资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补充登记固定资产,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十)对未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及《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及时准确的核算固定资产价值,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十一)对应计未计单位收入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调整会计账目,按规定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本处理决定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监督局。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厅将对本处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4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对松原市水利局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 吉财监[2023]10 2023/11/13
关于开展对深圳部分保险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财驻深监[2012] 2012/3/6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发2011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 浙财监督[2011] 2011/5/20
关于开展2012年度金融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查前调查的通 财驻辽监[2012] 2012/3/12
关于开展2012年福建省金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查前调查的通 财驻闽监函[201 2012/2/27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情况的公告 2015/6/1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部门预算执行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黑财监[2011]11 2011/4/19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对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计信息质量检 吉财监[2023]60 2023/1/13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对临江市农业农村局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 吉财监[2023]10 2023/11/13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对珲春市教育局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 吉财监[2023]11 00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