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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对蛟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
发文文号: 吉财监[2023]1141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3-12-4
实施时间: 2023-12-4
法规类型: 财务|会计监督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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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蛟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3〕532号)要求,我厅于2023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对你单位2022年度会计信息质量开展了监督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未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你单位2022年度未按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净资产变动表和会计报表附注。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八、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二)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净资产变动表”的规定。
  (二)部门决算报表编报数据不准确,金额18.43万元。
  你单位2022年部门决算报表“支出决算明细表(财决05表)”奖金、电费、劳务费,累计金额20.7万元,与预算会计账簿对应项,累计金额31.78万元,累计相差11.08万元,以及“预算支出相关信息表(财决附01表)”轿车年末数量、金额未填列,“固定资产明细账”轿车2台,金额7.35万元,累计相差7.35万元,共计相差18.43万元,账表不符。不符合《部门决算管理办法》(财库〔2021〕36号)第十一条“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工作部署,依法依规编制决算,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的规定。
  (三)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金额6295.64万元。
  1.2022年,你单位按资金名称设置“其他应付款”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金额24.1万元,未按其他应付款类别以及债权人等进行明细核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2307 其他应付款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付款的类别以及债权人等进行明细核算”的规定。
  2.2022年,蛟河市中信城镇化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移交的蓝湾大桥1座,金额5456.87万元,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以及蛟河市上海路、昆明街及苏州路道路建设工程项目,金额814.67万元,已完工交付使用,在“预付账款”科目核算。截至检查日,你单位未依法设置“公共基础设施”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1801 公共基础设施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控制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原值”的规定。
  (四)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金额0.92万元。
  1.2022年,你单位将应当在“维修(护)费”科目核算的水泵维修费0.28万元、电梯维修费0.25万元,共计金额0.53万元,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科目和“办公费”科目核算。不符合《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1〕63号)“30213 维修(护)费 反映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的规定。
  2.2022年,你单位将应当在“办公设备购置”科目核算的购置办公桌、档案柜、电脑主机,共计金额0.39万元,在“办公费”科目中核算。不符合《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1〕63号)“31002办公设备购置 反映用于购置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的支出,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的规定。
  (五)未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金额1.36万元。
  1.2022年,你单位公务接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调研指导,报销公务接待餐费0.09万元,未取得派出单位公函。不符合《吉林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吉办发〔2014〕33号)第十四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的规定。
  2.2022年,你单位支付蛟河市相龙建筑装饰维修队维修食堂、活动室、暖气款0.84万元,未签订维修施工合同。
  3.2022年,你单位购买打印机1台0.26万元、文件柜2个0.18万元,共计金额0.43万元,验收单验收单位未盖章、验收人未签字。
  上述2-3项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的规定。
  (六)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金额18951.45万元。
  你单位2022年及以前年度应收款项14415.27万元以及应付账款4536.18万元,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和第四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
  (七)国有资产配置未履行审批手续,金额0.28万元。
  2022年,你单位未履行审批手续,购置电脑1台0.28万元。
  不符合《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及《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90号)第九条“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和第十四条“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一)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的规定。
  (八)应计未计固定资产,金额0.24万元。
  2022年,你单位购买水泵1台0.24万元,未入固定资产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及《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
  (九)应计未计无形资产,金额30万元。
  2022年,你单位购买商品房网签系统软件1套,金额30万元,未入无形资产账。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财会〔2016〕12号)第四条“政府会计主体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软件,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的规定。
  (十)未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金额235.45万元。
  你单位2022年分两次(每半年一次)计提全年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额235.45万元,未按月计提固定资产累计折旧。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第二十条“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的规定。
  (十一)未按规定计提无形资产累计摊销,金额0.08万元。
  你单位2022年分两次(每半年一次)计提全年无形资产累计摊销额0.08万元,未按月计提无形资产累计摊销。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财会〔2016〕12号)第十八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月对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的规定。
  (十二)账实不符,金额1.06万元。
  你单位2005年7月至2009年3月购置的照相机1台、电视机2台、电暖壶1个、指纹考勤机1台、扩音器1个,共计账面原值1.06万元,经盘点,上述资产实物不存在,账实不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的规定。
  (十三)项目实施进展缓慢,未按计划完成,金额124.49万元。
  2022年,蛟河市天岗镇石材产业园区道路建设项目-乙八路施工工程建设项目,中标金额287.26万元,建设期2022年7月25日至2022年9月30日,支付工程款124.49万元,因征拆未完成,暂时停工,截至检查日,项目仍未完成。不符合《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对未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确保会计信息完整,为政府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二)对部门决算报表编报数据不准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今后要按照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编制部门决算报表,做到数字真实、准确、账表一致。
  (三)对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对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调整会计科目,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对未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严禁列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六)对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问题,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照财务会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应收应付款项及时进行清理,严禁长期挂账。
  (七)对国有资产配置未履行审批手续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八)对应计未计固定资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补充登记固定资产,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九)对应计未计无形资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补充登记无形资产,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十)对未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及《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及时准确的核算固定资产价值,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十一)对未按规定计提无形资产累计摊销问题,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及《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财会〔2016〕12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规定计提无形资产摊销,及时准确的核算无形资产价值,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十二)对账实不符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报批,及时进行资产处置核算,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相符,今后要加强资产管理,定期盘点,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十三)对项目实施进度缓慢,未按计划完成问题,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在保证质量安全前提下,抓紧推进项目建设,加快预算资金拨付,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今后严格按照建设工期实施,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本处理决定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监督局。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厅将对本处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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