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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585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文文号: 闽税函[2023]3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3-8
实施时间: 2023-3-8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4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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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粟琼代表提出的《关于促进中小微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建议》(第1585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积极落实各项惠及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微企业发展,近年来,持续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不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助力中小微企业降低经营成本。2022年,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出台了增值税留抵退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小微企业减征所得税、小微企业减半征收“六税两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部分税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等一系列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有效减轻了企业税费负担、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为助力稳住宏观经济大盘发挥了关键作用。
  根据2023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和3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权威部门话开局”主题新闻发布会精神,2023年国家将进一步完善税费优惠政策,对现行减税降费、退税缓税等措施,该延续的延续、该优化的优化,进一步增强政策精准性,突出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特困行业的支持,为市场主体发展增动力、添活力。
  我局始终高度重视并积极落实各项惠及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切实做好为市场主体减负工作。下一步,我局将一如既往认真落实国家已出台的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扎扎实实把该减的税费减到位,助推形成“水深鱼归”“水多鱼多”的良性循环,全力助力我省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的解释说明
  我国的税权高度集中,除中央明确授权外,地方政府、省级及省以下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我局无权直接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提高税收起征点或降低税率。我局将立足税务部门工作职能,适时向税务总局反映代表有关涉税建议,并在中央授权范围内,积极配合省财政厅等部门研究出台我省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企业开展技术改造等依法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能抵扣的情形除外;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依法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规定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陈慕斌
  联 系 人:潘悦婷
  联系电话:0591-87098241,18060599630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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