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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对双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
发文文号: 吉财监[2023]965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3-10-8
实施时间: 2023-10-8
法规类型: 财务|会计监督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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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双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3〕532号)要求,我厅于2023年5月31日至6月18日,对你单位2022年度会计信息质量开展了监督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未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你单位2022年度编制了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净资产变动表3张会计报表,未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附注。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八、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二)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净资产变动表”的规定。
  (二)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金额23130.46万元。
  1.2022年,你单位“在建工程”科目列支站前人防掩蔽部维修工程项目、东出口环岛工程项目等,共计13个项目,支出金额13056.66万元,未按工程项目单独进行明细核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四、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不再单独建账,但是应当按项目单独核算,并保证项目资料完整”的规定。
  2.你单位按科目编号和年份设置“其他应付款”明细账,金额10073.8万元,未按其他应付款类别以及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2307 其他应付款……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付款的类别以及债权人等进行明细核算”的规定。
  (三)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金额2.71万元。
  1.2022年,你单位将应当在“水费”科目核算的桶装水费2.05万元,在“办公费”科目核算。不符合《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1〕63号)“30205水费 反映单位的水费、污水处理费等支出”的规定。
  2.2022年,你单位将应当在“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科目核算的双辽市委组织部拨入的2021年两新组织党务工作者补贴0.48万元和2022年两新组织党组织工作经费0.18万元,共计金额0.66万元,在“其他收入”科目核算。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及“4601 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包括从同级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横向转拨财政款、从上级或下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等”的规定。
  (四)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金额54.76万元。
  1.2022年,你单位计提应付职工薪酬41.07万元,未填制计提职工工资明细表。
  2.2022年,你单位参加长春燃气规化评审会议,未取得会议通知,报销差旅费0.02万元。
  3.2022年,你单位发放3人基础绩效奖0.74万元,领取人未签字。
  4.2022年,你单位支付农民进城购房契税补贴款11.88万元,未取得税收完税证明。
  5.2022年,你单位报销住宿费1.05万元,取得的住宿费发票未标明数量与单价。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的规定。
  (五)延后确认费用支出,金额0.87万元。
  你单位2022年度列支2021年两会维稳差旅费0.87万元。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第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的规定。
  (六)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金额486.53万元。
  你单位2022年及以前年度应收款项486.53万元,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
  (七)国有资产配置未履行审批手续,金额0.59万元。
  2022年,你单位未履行审批手续,购置电脑1台0.59万元。不符合《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及《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90号)第九条“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和第十四条“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一)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的规定。
  (八)会计核算不符合规定,金额3874.19万元。
  2022年,你单位将应拨给房屋产权管理中心等9家基层预算单位的财政拨款收入3874.19万元,列入局本级财政拨款收入核算。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第六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
  (九)财政结余资金未及时缴入国库,金额229.74万元。
  双辽市污水处理服务中心等四家单位,2009年再生水利用及配套管网工程项目资金结余13.26万元、2021年前保障性住房中央专项补助滚存结余161.31万元、2017-2021年经费结余55.17万元,共计金额229.74万元,截至检查日,未及时缴入国库。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 加快支出进度的通知》(财预〔2018〕65号)“三、推进财政存量资金的统筹使用。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收回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定。
  (十)未按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金额2.66元。
  辽东水厂净化间提升工程项目,2021年12月28日竣工验收合格,审定工程结算价格88.66万元,价款全部结清,未按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2.66万元。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的规定。
  (十一)未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金额4460.45万元。
  双辽市2021年第一批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双辽市2021年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共计2个项目,支出金额4460.45万元,2022年10月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截至检查日,未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不符合《吉林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建〔2016〕859号)第三十三条“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的规定。
  (十二)财政资金形成的公共基础设施未入账,金额1300万元。
  2022年,你单位双辽市东出口环岛建设工程项目,支出金额1300万元,2022年9月29日项目竣工交付使用,截至检查日,公共基础设施未入账。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号)第十一条“政府会计主体自行建造的公共基础设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对未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确保会计信息完整,为政府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二)对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对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调整会计科目,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对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严禁列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对延后确认费用支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照经济业务确认的标准核算费用支出,不得延后列支费用,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六)对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问题,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照财务会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进行清理,严禁长期挂账。
  (七)对国有资产配置未履行审批手续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八)对会计核算不符合规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正确反映政府会计主体财务收支状况,提供准确信息,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九)对财政结余资金未及时缴入国库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 加快支出进度的通知》(财预〔2018〕65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将财政结余资金上缴同级财政,避免资金闲置。
  (十)对未按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严格按照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十一)对未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问题,根据《吉林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建〔2016〕859号)有关规定,责令你单位尽快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保证工程项目资料完整。
  (十二)对财政资金形成的公共基础设施未入账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号)的规定,将公共基础设施登记入账。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本处理决定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监督局。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厅将对本处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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