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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对通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
发文文号: 吉财监[2023]964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3-10-7
实施时间: 2023-10-7
法规类型: 财务|会计监督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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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通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3〕532号)要求,我厅于2023年6月26日至7月11日,对你单位2022年度会计信息质量开展了监督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部门决算报表编报数据不准确,金额14268.07万元。
  你单位2022年部门决算报表“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其他收入等项,累计金额38183.57万元,与预算会计账簿对应项,累计金额23915.5万元,累计相差14268.07万元,账表不符。不符合《部门决算管理办法》(财库〔2021〕36号)第十一条“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工作部署,依法依规编制决算,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的规定。
  (二)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金额29360.05万元。
  1.2022年,你单位“在建工程”科目列支污水厂扩建项目、2018年公厕建设项目、道路升级项目、2017年城区基础设施新建项目等,共计8个项目,支出金额29346.06万元,未按工程项目单独进行明细核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四、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不再单独建账,但是应当按项目单独核算,并保证项目资料完整”的规定。
  2.2022年,你单位将应当由工会经费承担的体育用品13.99万元,在行政运行经费中列支,未依法设置工会经费会计账簿,单独核算。不符合《吉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吉会办字〔2018〕7号)第三条“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二)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的规定。
  (三)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金额538.86万元。
  1.2022年,你单位将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职工工资284.37万元,在“业务活动费用”科目直接列支。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及“2201 应付职工薪酬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含长期聘用人员)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社会保险费(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住房公积金等”的规定。
  2.2022年,你单位将应当在“应缴财政款”科目核算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32.22万元缴入国库,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及“2103 应缴财政款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取得或应收的按照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包括应缴国库的款项和应缴财政专户的款项”的规定。
  3.2022年,你单位将应当在“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科目核算通化县卫生健康局拨付的防疫经费12.02万元,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及“4601 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包括从同级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横向转拨财政款、从上级或下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等”的规定。
  4.2022年,你单位将应当在“水费”科目核算的桶装水费2.37万元,在“办公费”和“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科目核算。不符合《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1〕63号)“30205水费 反映单位的水费、污水处理费等支出”的规定。
  5.2022年,你单位将应当在“医疗费”科目核算的职工体检费7.88万元,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科目核算。不符合《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1〕63号)“30114医疗费 反映未参加医疗保险单位医疗经费和单位按规定为职工支出的其他医疗费”的规定。
  (四)未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金额17.88万元。
  1.2022年,你单位发放驻村差旅费补助2.88万元,未填制差旅费报销单。
  2.2022年,你单位支付维修改造项目款15万元,取得收款收据1张,未取得建筑工程发票。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的规定。
  (五)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金额25946.78万元。
  你单位2022年及以前年度应收款项4202.53万元以及应付款项21744.25万元,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和第四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
  (六)会计核算不符合平行记账规则,金额11002.67万元。
  1.2022年,你单位支付加油、差旅费、修车费等,共计金额232.67万元,财务会计在“业务活动费用”科目核算,预算会计未进行会计核算。
  2.2022年,你单位收到通化县财政局拨入的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资金1500万元、老旧小区改造资金9270万元,共计金额10770万元,财务会计未进行会计核算,预算会计在“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核算。
  上述行为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五、……单位对于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在采用财务会计核算的同时应当进行预算会计核算;对于其他业务,仅需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的规定。
  (七)应计未计固定资产,金额0.56万元。
  2022年,你单位购置电脑1台0.56万元,未入固定资产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及《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
  (八)财政资金形成的公共基础设施未入账,金额7860.5万元。
  通化县2017年城区基础设施新建及改造工程项目、通化县道路升级改造工程项目,共计2个项目,支出金额7860.5万元,分别于2017年9月和2018年10月竣工交付使用,截至检查日,公共基础设施未入账。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号)第十一条“……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的规定。
  (九)未按规定及时清理银行账户。
  你单位在通化县农业银行开设的保证金账户、通化县农业银行开设的暖房子账户、通化县吉林银行开设的保证金账户、通化县吉林银行开设的汇缴专户、通化县中国银行7819账户等5个银行账户,截至检查日,仍保留未及时清理撤销。不符合《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相应取消各类收入过渡性账户。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逐步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对部门决算报表编报数据不准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今后要按照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编制部门决算报表,做到数字真实、准确、账表一致。
  (二)对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对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调整会计科目,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对未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严禁列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对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问题,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照财务会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应收应付款项及时进行清理,严禁长期挂账。
  (六)对会计核算不符合平行记账规则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今后要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和平行记账的规则,进行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核算,同时,加强政府会计制度的学习与应用,准确把握业务性质,提高业务水平。
  (七)对应计未计固定资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补充登记固定资产,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八)对财政资金形成的公共基础设施未入账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号)的规定,将公共基础设施登记入账。
  (九)对未按规定及时清理银行账户问题,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严格执行国库管理制度,及时撤销不需用的银行账户,规范银行账户管理,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本处理决定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监督局。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厅将对本处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3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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