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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对珲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
发文文号: 吉财监[2023]1144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3-12-4
实施时间: 2023-12-4
法规类型: 财务|会计监督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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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珲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3〕532号)要求,我厅于2023年9月6日至9月22日,对你单位2022年度会计信息质量开展了监督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未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你单位2022年度编制了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2张会计报表,未按规定编制净资产变动表和会计报表附注。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八、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二)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净资产变动表”的规定。
  (二)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金额100万元。
  2022年,海南路、森林山西路,共计2个项目,支付工程款100万元,在“业务活动费用”会计账簿核算,截至检查日,你单位未依法设置“在建工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1613 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在建的建设项目工程的实际成本”的规定。
  (三)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金额3.9万元。
  2022年,你单位将应当在“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科目核算的珲春市委组织部拨入2021年驻村干部补助款3.9万元,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及“4601 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包括从同级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横向转拨财政款、从上级或下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等”的规定。
  (四)未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金额0.26万元。
  1.2022年,你单位公务接待延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检查组,报销公务接待餐费0.04万元,未取得派出单位公函。不符合《吉林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吉办发〔2014〕33号)第十四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的规定。
  2.2022年,你单位购买广播音柱1个、海康威视摄像头1套,共计金额0.22万元,货物验收单无验收人签字及验收单位盖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的规定。
  (五)延后确认费用支出,金额20万元。
  你单位2022年度列支2021年珲春市海绵城市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20万元。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第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的规定。
  (六)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金额18497.1万元。
  你单位2022年及以前年度应收款项18497.1万元,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
  (七)会计核算不符合规定,金额22万元。
  2022年,你单位将应拨付给珲春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的馨安小区公租房维修资金22万元,在局本级财政拨款收入核算。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第六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
  (八)国有资产配置未履行审批手续,金额0.39万元。
  2022年,你单位未履行审批手续,购置电脑1台0.39万元。不符合《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及《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90号)第九条“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和第十四条“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一)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的规定。
  (九)应计未计固定资产,金额0.2万元。
  2022年,你单位购置办公文具柜2组0.2万元,未入固定资产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及《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
  (十)账实不符,金额83.69万元。
  你单位位于珲春市靖和街1号车库465平方米、2号车库403.37平方米、3号车库255.70平方米、休息室98平方米、围墙,共计账面原值83.69万元,2012年12月已被征收拆除,截至检查日,对上述固定资产未进行账务处理,造成资产账实不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的规定。
  (十一)未按规定及时清理银行账户。
  你单位2000年在中国建设银行珲春支行开立银行存款账户,用于贷款及偿还贷款利息,自2003年至今,账户未发生业务,截至检查日,仍保留未及时清理撤销。不符合《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相应取消各类收入过渡性账户。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逐步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的规定。
  (十二)项目实施进展缓慢,未按计划完成,金额15700万元。
  2020年珲春市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老旧小区改造(楼体)项目,2021年第一批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老旧小区改造(楼体)项目,共计4个项目,中标金额46815万元,建设期2020年9月至2022年10月,支付工程款15700万元,由于违建拆除缓慢影响项目工程进度以及移动、电信、联通、广电四家运营商弱电线路施工进展缓慢,截至检查日,项目仍未完成。不符合《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对未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确保会计信息完整,为政府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二)对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对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调整会计科目,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对未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严禁列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对延后确认费用支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照经济业务确认的标准核算费用支出,不得延后列支费用,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六)对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问题,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照财务会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进行清理,严禁长期挂账。
  (七)对会计核算不符合规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正确反映政府会计主体财务收支状况,提供准确信息,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八)对国有资产配置未履行审批手续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九)对应计未计固定资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补充登记固定资产,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十)对账实不符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规定程序报批,及时进行资产处置核算,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相符,今后要加强资产管理,定期盘点,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十一)对未按规定及时清理银行账户问题,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严格执行国库管理制度,及时撤销不需用的银行账户,规范银行账户管理,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十二)对项目实施进度缓慢,未按计划完成问题,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在保证质量安全前提下,抓紧推进项目建设,加快预算资金拨付,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今后严格按照建设工期实施,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本处理决定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监督局。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厅将对本处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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