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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对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
发文文号: 吉财监[2023]1151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3-12-4
实施时间: 2023-12-4
法规类型: 财务|会计监督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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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3〕532号)要求,我厅于2023年9月18日至10月25日,对你单位2022年度会计信息质量开展了监督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金额5.11万元。
  2022年8月8日,你单位收到现金退回2021年度绩效奖金4.71万元,同日,将现金存入吉林银行,以及从零余额账户支取现金0.4万元,共计金额5.11万元,未登记库存现金账,截至检查日,未依法设置“库存现金”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1001 库存现金…… 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现金的各项收支业务”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金额1.53万元。
  1.2022年,你单位将应当在“水费”科目核算的购买瓶装饮用水0.83万元,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科目核算。不符合《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1〕63号)“30205水费 反映单位的水费、污水处理费等支出”的规定。
  2.2022年,你单位将应当在“培训费”科目核算的举办2022年网络安全培训、长春市传统村落申报评选和保护发展工作规划视频培训、农房建设管理人员乡村建筑工匠培训、对全市勘察设计企业审图机构相关人员培训,共计支付讲课费0.7万元,在“劳务费”科目核算。不符合《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1〕63号)“30216培训费 反映除因公出国(境)培训费以外的,在培训期间发生的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交通费等各类培训费用”的规定。
  (三)未按规定取得原始凭证,金额14.75万元。
  2022年,你单位支付养老保险费3.19万元,医疗保险费11.48万元,工伤保险费0.08万元,共计金额14.75万元,未取得税收完税证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的规定。
  (四)登记的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金额532.64万元。
  1.2022年,你单位将差旅费中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9.25万元,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2201 应付职工薪酬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含长期聘用人员)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社会保险费(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住房公积金等”的规定。
  2.你单位2018年以前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在计提
  2022年本年度固定资产折旧额和无形资产摊销额时,将应当在“业务活动费用”科目核算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额490.92万元和无形资产累计摊销额32.47万元,共计金额523.39万元,在“累计盈余”科目核算。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第二十条“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及《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财会〔2016〕12号)第十八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月对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的规定。
  (五)延后确认费用支出,金额0.34万元。
  你单位2022年度列支2021年11-12月购买空气滤芯、差旅费等,共计金额0.34万元。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第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的规定。
  (六)应计未计无形资产,金额45.37万元。
  2022年,你单位购买计算机保密检查系统V1.0(安全软件)一套,金额0.37万元,以及支付委托北京云骥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开发长春市基本建设项目数字化管控平台软件45万元,共计金额45.37万元,未入无形资产账。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财会〔2016〕12号)第四条“政府会计主体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软件,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的规定。
  (七)未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金额533.32万元。
  你单位2022年年末一次性计提全年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额533.32万元,未按月计提固定资产累计折旧。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第二十条“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的规定。
  (八)未按规定计提无形资产累计摊销,金额34.11万元。
  你单位2022年年末一次性计提全年无形资产累计摊销额34.11万元,未按月计提无形资产累计摊销。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财会〔2016〕12号)第十八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月对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的规定。
  (九)财政资金形成的公共基础设施未入账,金额5792.75万元。
  2016年长春市绿园区道路工程之一景阳南路(乙三路-丁三十四路)和乙三路(景阳大路-南阳路)工程,工程审定结算金额2209.42万元,2018年10月30日项目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以及2020年桥梁加固维修工程西解放立交桥加固维修工程,工程审定结算金额3583.33万元,2020年10月31日项目工程竣工,2020年11月30日项目验收合格资产交付使用,截至检查日,公共基础设施未入账。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号)第十一条“政府会计主体自行建造的公共基础设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对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二)对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调整会计科目,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对未按规定取得原始凭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规定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严禁列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对登记的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调整会计科目,认真审核会计凭证,按规定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对延后确认费用支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照经济业务确认的标准核算费用支出,不得延后列支费用,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六)对应计未计无形资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补充登记无形资产,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七)对未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及《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及时准确的核算固定资产价值,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八)对未按规定计提无形资产累计摊销问题,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及《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财会〔2016〕12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规定计提无形资产摊销,及时准确的核算无形资产价值,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九)对财政资金形成的公共基础设施未入账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督促相关的建设主体单位,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号)的规定,将公共基础设施登记入账。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本处理决定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监督局。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厅将对本处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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