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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对临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
发文文号: 吉财监[2023]1074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3-11-13
实施时间: 2023-11-13
法规类型: 财务|会计监督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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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临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3〕532号)要求,我厅于2023年8月16日至8月30日,对你单位2022年度会计信息质量开展了监督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未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你单位2022年度编制了资产负债表1张会计报表,未按规定编制收入费用表、净资产变动表和会计报表附注。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八、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二)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净资产变动表”的规定。
  (二)部门决算报表编报数据不准确,金额6.86万元。
  你单位2022年部门决算报表“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财决05表)”电费、委托业务费,累计金额222.54万元,与预算会计账簿对应项,累计金额229.4万元,累计相差6.86万元,账表不符。不符合《部门决算管理办法》(财库〔2021〕36号)第十一条“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工作部署,依法依规编制决算,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的规定。
  (三)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金额285.97万元。
  1.2022年,你单位用科目编号代替科目名称设置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总账和明细账,未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三)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的规定。
  2.2022年,你单位支付办公费、邮电费、电费、取暖费等,共计金额285.97万元,全部在“日常公用经费”明细科目核算,未按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设置明细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及《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1〕63号)“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规定。
  (四)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金额1609.85万元。
  1.2022年,你单位将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职工工资9.98万元、社会保险费3.43万元、住房公积金0.67万元,共计金额14.08万元,在“业务活动费用”科目直接列支。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及“2201 应付职工薪酬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含长期聘用人员)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社会保险费(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住房公积金等”的规定。
  2.2022年,你单位将应当在“应缴财政款”科目核算的上缴人防办人防易地建设费1148.11万元,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及“2103 应缴财政款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取得或应收的按照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包括应缴国库的款项和应缴财政专户的款项”的规定。
  3.2022年,你单位将应当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支付大栗子街道老城区道路改造工程款444.22万元,在“业务活动费用”科目核算。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及“1613 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在建的建设项目工程的实际成本。单位在建的信息系统项目工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工程、保障性住房项目工程的实际成本,也通过本科目核算”的规定。
  4.2022年,你单位将应当在“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核算的从零余额账户划转到银行基本户内住房公积金1.61万元、养老保险1.35万元、失业保险0.48万元,共计金额3.44万元,在“行政支出”科目核算。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财会〔2019〕24号)“二、关于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的账务处理……(一)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时,按照划转的资金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资金结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的规定。
  (五)未按规定取得原始凭证,金额2.21万元。
  2022年,你单位支付医疗保险费0.71万元和养老保险费1.5万元,共计金额2.21万元,未取得税收完税证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的规定。
  (六)提前确认费用支出,金额0.75万元。
  你单位2022年度列支2023年1月份医疗保险费0.75万元。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第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的规定。
  (七)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金额30622.84万元。
  你单位2022年及以前年度应收款项14522.89万元以及应付款项16099.95万元,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和第四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
  (八)国有资产配置未履行审批手续,金额3.79万元。
  2022年,你单位未履行审批手续,购置路由器1台0.29万元、扫描仪1台0.4万元、打印机2台0.33万元、电脑5台2.02万元、办公桌椅1套0.18万元、铁皮柜6个0.57万元,共计金额3.79万元。不符合《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及《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90号)第九条“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和第十四条“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一)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的规定。
  (九)未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金额5.57万元。
  你单位2022年年末一次性计提全年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额5.57万元,未按月计提固定资产累计折旧。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第二十条“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的规定。
  (十)未按规定计提无形资产累计摊销,金额2.31万元。
  你单位2022年年末一次性计提全年无形资产累计摊销额2.31万元,未按月计提无形资产累计摊销。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财会〔2016〕12号)第十八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月对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的规定。
  (十一)固定资产未及时入账,形成账外资产。
  你单位1992年在临江大街建设的六层、面积为3686.36平方米的办公楼,未入固定资产账,形成账外资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的规定。
  (十二)财政资金形成的公共基础设施未入账,金额708.18万元。
  1.临江市江心岛公园健康步道改造项目,已累计支付工程款200万元,2022年10月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截至检查日,公共基础设施未入账。
  2.大栗子街道老城区道路改造工程项目,中标价格508.18万元,2017年10月竣工交付使用,截至检查日,公共基础设施未入账。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和《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号)第五条“公共基础设施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二)该公共基础设施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和第十一条“政府会计主体自行建造的公共基础设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对未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确保会计信息完整,为政府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二)对部门决算报表编报数据不准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今后要按照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编制部门决算报表,做到数字真实、准确、账表一致。
  (三)对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对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调整会计科目,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对未按规定取得原始凭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规定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严禁列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六)对提前确认费用支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照经济业务确认的标准核算费用支出,不得提前列支费用,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七)对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问题,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照财务会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应收应付款项及时进行清理,严禁长期挂账。
  (八)对国有资产配置未履行审批手续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九)对未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及《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及时准确的核算固定资产价值,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十)对未按规定计提无形资产累计摊销问题,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及《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财会〔2016〕12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规定计提无形资产摊销,及时准确的核算无形资产价值,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十一)对固定资产未及时入账,形成账外资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及时办理手续,补充登记固定资产,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今后要加强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十二)对财政资金形成的公共基础设施未入账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号)的规定,将公共基础设施登记入账。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本处理决定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监督局。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厅将对本处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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