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失业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等5部门关于明确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人社字[2023]12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12-8
实施时间: 2024-1-1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04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各区、市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字〔2023〕184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统一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25号),现就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下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自2024年1月起按9%缴纳职工医保费(其中2%划入个人账户),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和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二、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按月增减人员、按月申报方式,与医疗保障、税务部门建立常态化失业保险代缴职工医保费机制。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医疗保障、税务部门要密切协作,及时沟通,切实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工作。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3年12月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大政发[2008]65 2008/6/1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职工养老保险、工 2022/12/30
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6]3号 2016/1/3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6] 2006/9/21
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0] 2020/5/29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 皖人社秘[2024] 2024/12/30
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03/2/1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属国有困 赣劳社医[2005] 2005/7/21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 鲁人社发[2022] 2023/1/1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 宁人社函[2024] 2024/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