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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480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文文号: 闽税函[2023]3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3-8
实施时间: 2023-3-8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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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福建省财政厅:
  邹来昌代表提出的《关于出台相关政策支持金铜产业再生铜加工项目发展的建议》(第1480号)已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积极贯彻落实现行惠及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
  (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财政部、税务总局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高度重视。2009年以前,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对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009年1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同时设立了两年的政策过渡期。
  2021年3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即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依照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40号公告确定纳税人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应取得合规的发票或凭证
  40号公告明确,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这里指的增值税发票,既包括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包括了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这里的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指的是每次销售额不超过500元。
  二、关于税收政策制定权限的说明
  由于我国税权高度集中,除中央明确授权外,地方政府、省级及省以下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下一步,我局将立足税务部门职能,认真落实落细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向税务总局争取对再生资源回收发展相关涉税政策的支持。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林茂椿
  联 系 人:潘 虹
  联系电话:0591-63118797, 13665066315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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