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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协作联动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9-5
实施时间: 2022-9-5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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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各县(市、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法院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与协作,健全“法税协作”机制,提高司法办案效能和依法治税水平,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制定了《关于建立协作联动机制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与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各县(市、区)税务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提升法治治理能力的高度,深刻认识“法税协作”的重大意义,解决实际问题,以实现公正司法、税收法治的目标。在执行中遇有问题,及时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报告。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
  2022年9月5日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关于建立协作联动机制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网络执行查控及信息共享合作备忘录》,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建立健全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之间的协作联动机制,助力解决执行难,构建税收共治格局,现结合吉安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常态化沟通联络机制
  1.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加强组织领导,由分管执行工作的院领导和征管工作的局领导专项负责组织实施,统筹完善工作协作机制,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协作机制稳步顺畅推进。
  2.市中院指定执行局、市税务局指定征管科为本项工作的牵头负责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联络,负责工作协调、业务指导、会议联络、信息传递、磋商解决涉税疑难问题等工作。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双方在具体实施中需要明确、协调、解决的问题。联络员定期或不定期相互通报协作事项完成处理情况。
  二、涉不动产处置协作机制
  (一)税务询价机制
  3.建立人民法院执行财产价格事项向税务机关询价机制,大力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问题,缩短被执行财产处置周期,提高执行效率,降低当事人执行成本。
  4.税务询价的财产范畴为吉安市范围内的房产,由各执行法院与不动产所在地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具体对接。
  5.对于法院需要询价的房产,不动产所在地县(市、区)税务局通过“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给出该房产的评估价格,并出具相应的价格证明,为法院确定该房产处置价提供参考依据。
  6.法院进行询价时应向税务机关出具加盖公章的纸质《询价函》,询价函应载明询价的要求、完成期限等事项,并对询价房产的相关信息包括房屋产权证书号、房地产权人、房产证地址(包括实际地理位置、匹配小区、房屋幢号、单元、房号)、建筑面积等予以明确。
  7.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执行法院的《询价函》(见附件1)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法院出具《复函》(见附件2),对询价房产的价格予以明确,《复函》需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
  (二)发票开具及税费计征
  8.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依法拍卖、变卖成交后,执行法院及时告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法院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依法计算该交易环节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在5个工作日内为该交易环节缴纳税费的纳税人(被执行人)代开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在提供发票的同时,向执行法院提交协助征缴税费法律文书(见附件3),执行法院依法在执行款中扣缴被执行人应负担的税费。
  (三)“待缴库税款”专户缴库
  9.执行法院应将该拍卖、变卖过程中产生的被执行人(纳税人)的应缴税费(不包括买受方应缴纳印花税、契税等税款),在扣除案件受理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执行费用后的拍卖、变卖价款中优先支付给主管税务机关;同时将协助征税的具体情况告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对税费征缴有异议的,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10.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协助征缴税费法律文书中,明确不动产交易环节税(费)款转入国库“待缴库税款”专户。对于同一税务机关,只能设置一个“待缴库税款”专户。“待缴库税款”专户不得用于办理税费的退付,其借方发生额只能为缴库数额;如发生纳税人多缴税费,应全额缴入国库,多缴部分按现行有关税收退库管理规定直接从国库退给纳税人。
  (四)协助追缴税费
  11.税务机关获知执行法院正在处置被执行人不动产时,有权向执行法院提供查询文书,执行法院在依法处置、分配执行案款后发现款项仍有剩余时,应将执行案款分配情况告知税务机关,提示税务机关依法采取有效手段执行历史欠税。
  (五)税种、税率函询机制
  12.拍卖、变卖的不动产的潜在竞买人需要预先知晓税费负担的,执行法院在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不动产前,需要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确定出卖人与买受人应各自承担缴纳的税种、税率,应当书面函询主管税务机关,并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函复。
  三、联合惩戒机制
  13.人民法院在执行调查过程中,需要通过税务机关查询被执行人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领用等信息,以及被执行人的退税账户、退税金额及退税时间等相关信息的,应向税务机关出具加盖公章的查询文书,税务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查询结果。
  14.人民法院、税务机关应加强执行联动协作,完善联动机制,及时核查“僵尸”企业、失信纳税人名录和欠税信息备忘录,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严格核准失信被执行人的税收减免、出口退税等,持续推进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工作。
  15.人民法院和税务机关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通过现有条件推进点对点网络查控,努力实现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信息共享,逐步推进执行财产询价、被执行人纳税信息查询、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不动产等相关信息的自动查询、自动签章和自动反馈。
  四、破产企业处置机制
  16.人民法院、税务机关建立企业破产处置交流分析、信息共享机制,统筹协调纳税申报、税务信息变更、非正常户解封、税务注销、支持破产重整与和解等涉税问题,有效提升破产处置质量和效率,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为困境企业重整创造条件,保障税收债权依法清收,足额及时入库,优化营商环境。
  17.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其指定的管理人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以及管理人有效证件,可以破产企业名义办理税务信息变更、纳税申报、发票等涉税事项(管理人为清算组或者中介机构的,包括营业执照或者成立文件、《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员身份证件;管理人为个人的,为身份证件)。
  18.税务机关应当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行职务。因破产企业公章遗失、未能接管等原因,无法在向税务机关提交的相关文书材料中加盖企业公章的,由管理人作出书面说明,加盖管理人印章即可。因税收管理要求需要使用破产企业发票专用章而管理人未能接管破产企业发票专用章的,管理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关文书重新制作发票专用章。
  19.破产程序中涉及财产处置的,由管理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拍卖成交证明或者其他财产所有权转移证明材料、被处置房产权属证明、出让方、受让方身份信息等材料依法申报纳税,并从破产费用中予以支付。破产财产经拍卖成交的应税收入,由破产企业和买受人按照税法等规定各自承担拍卖环节的税费,人民法院应当监督管理人代破产企业依法申报缴纳拍卖环节应缴税费。
  20.破产财产拍卖成交的,一般情况下以拍卖平台出具的拍卖成交证明载明的拍卖成交价作为交易环节税费的计税依据。
  21.破产财产流拍或不适宜采取拍卖方式变价,由债权人会议决议以其他方式交易,交易价格经债权人会议同意的,以实际成交价作为交易环节税费的计税依据,但以恶意逃避国家税收为目的的除外。
  22.重整或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后,根据管理人或破产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申请和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按照纳税信用修复有关规定重新评价破产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帮助破产企业修复纳税信用,保障破产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已被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破产,人民法院出具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税务机关依法受偿的,失信主体或破产管理人可以向作出确定失信主体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税务机关可充分运用与银行间的纳税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将相关评价结果在有效授权的前提下依法向相关银行开放查询。
  23.经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或强制清算的市场主体,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清税文书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五、行政争议化解机制
  24.对涉及重大社会影响的税务案件,人民法院与税务机关要及时沟通、相互配合、形成合力,依法发挥调解作用,加强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行政调解等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机衔接,通过建立多元化解长效机制最大限度地畅通矛盾纠纷解决渠道,共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5.人民法院对审理税务案件中反映出的税务行政执法存在的带有普遍意义的程序性问题和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行政执法问题,向税务机关发出司法建议。税务机关应当及时研究并书面反馈。在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结束后,税务机关与人民法院加强沟通,分析具体案件,提出改进意见,以指导日常税收执法。
  六、涉税司法协作机制
  26.建立涉税司法协作机制,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税务机关对税款优先权、代位权、撤销权的行使,帮助税务机关正确行使税款优先权、代位权、撤销权,确保涉税行政案件快审快结。税务机关要加大司法执行案件中的税收征管力度,防范税款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防止税源流失。
  七、加强保密工作
  27.人民法院和税务机关应严格落实保密要求,严守工作秘密,做到所查询的工作秘密信息仅限于查询单位(个人)知悉,不得随意扩大知悉范围;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所查询的工作秘密信息;如因未履行保密义务,造成工作秘密泄密,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8.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给执行法院的评估交易价格仅限于执行案件和诉讼保全工作,不得他用和外传。
  附件:
  1.人民法院询价函样式
  2.税务机关答复函样式
  3.关于协助征缴税费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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