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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206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文文号: 闽税函[2023]2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3-8
实施时间: 2023-3-8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2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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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郑金泉代表提出的《关于打破轨道交通主体壁垒推动闽西南轨道交通体系协同发展的建议》(第1206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现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二、关于政策适用情况的说明
  代表建议中涉及的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属于交通运输服务,符合前述基本条件的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税务部门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过程中,将持续开展退税政策辅导,及时提醒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请退还留抵税额。根据政策规定,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需要说明的是,退税资金预算和地方政府部门预算的编制主要由财政部门负责,建议一并征求财政部门意见。
  领导署名:林茂椿
  联 系 人:张莹莹
  联系电话:0591-87098794,15960019010。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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