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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对双辽市农业农村局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
发文文号: 吉财监[2023]967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3-10-7
实施时间: 2023-10-7
法规类型: 财务|会计监督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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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双辽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3〕532号)要求,我厅于2023年5月31日至6月18日,对你单位2022年度会计信息质量开展了监督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未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你单位2022年编制了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2张会计报表,未按规定编制净资产变动表和会计报表附注。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八、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二)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净资产变动表”的规定。
  (二)部门决算报表编报数据不准确,金额15.49万元。
  你单位2022年部门决算报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Z07表)”年末结转和结余合计数为358.67万元,预算会计账簿财政拨款年末结转和结余合计数343.18万元,相差15.49万元,账表不符。不符合《部门决算管理办法》(财库〔2021〕36号)第十一条“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工作部署,依法依规编制决算,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的规定。
  (三)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金额2.06万元。
  1.2022年,你单位将应当在“其他应交税费”科目核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0.62万元,在“其他应付款” 科目核算。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及“2102 其他应交税费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各种税费,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车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企业所得税等。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也通过本科目核算”的规定。
  2.2022年,你单位将应当在“其他交通费用”科目核算的去省农业厅送材料及项目招投标等租车费1.44万元,在“差旅费”科目核算。不符合《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1〕63号)“30239 其他交通费用 反映单位除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公务交通补贴、租车费用、出租车费用、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的规定。
  (四)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金额47.1万元。
  1.2022年,你单位职工差旅费报销单金额合计栏、大写金额栏未填写;公出申请审批单主管领导和单位负责人未签字,金额0.22万元;动物防疫疫苗支出18万元,采购合同未签字盖章。
  2.2022年,你单位支付吉林省恒辉玮业建设安装工程公司2021年5月改造维修原畜牧局办公楼费用13.29万元,未编制工程维修预算。
  3.2022年,你单位购买打印服务器等办公用品1.51万元、宣传板4万元,共计金额5.51万元,验收单未签字盖章。
  4.2022年,你单位去长春市、凤城市等地高素质农民培育培训会议,未取得培训通知,报销差旅费0.58万元。
  5.2022年,你单位支付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吉林省众意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双辽分公司劳务派遣服务费9.5万元,未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的规定。
  (五)延后确认费用支出,金额1.88万元。
  你单位2022年度列支2021年车辆租赁费1.88万元。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第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的规定。
  (六)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金额1766.03万元。
  你单位2022年及以前年度应收款项1766.03万元,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
  (七)国有资产配置未履行审批手续,金额2.59万元。
  2022年,你单位未履行审批手续,购置电脑5台2.40万元、打印机1台0.19万元,共计金额2.59万元。不符合《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及《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90号)第九条“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和第十四条“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一)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的规定。
  (八)应计未计固定资产,金额 1.48万元。
  2022年,你单位购置电脑1台0.49万元、打印机和复印机各1台0.87元、高拍仪1台0.12元,共计金额1.48万元,未入固定资产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及《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
  (九)应计未计无形资产,金额 0.28万元。
  2022年,你单位购置“用友财务软件”1套0.28万元,未入无形资产账。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财会〔2016〕12号)第四条“政府会计主体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软件,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的规定。
  (十)财政结转结余资金未及时缴入国库,金额12.5万元。
  你单位2018年农村工作会议经费3.09万元,已连续结转5年未使用;永加乡、卧龙镇、茂林镇三个乡镇退回的屯级收储点项目结余资金9.41万元,共计金额12.5万元,未缴入国库。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 加快支出进度的通知》(财预〔2018〕65号)“三、推进财政存量资金的统筹使用。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收回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定。 ??????
  (十一)项目实施进度缓慢,未按计划完成,金额5853.24 万元。
  2021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中标金额6416.97万元和2021年东北黑土地保护建设项目,中标金额2216.74万元,建设期为2021年12月至2022年7月,截至检查日,已累计支出金额5853.24万元,项目仍未完成。不符合《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
  (十二)未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金额 505.19万元。 ???
  2021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建设屯级收储点工程项目和2022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建设屯级收储点工程项目,共计支出金额505.19万元,分别于2021年12月和2022年11月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截至检查日,未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不符合《吉林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建〔2016〕859号)第三十三条“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 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 6个月”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对未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确保会计信息完整,为政府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二)对部门决算报表编报数据不准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今后要按照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编制部门决算报表,做到数字真实、准确、账表一致。
  (三)对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调整会计科目,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对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严禁列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对延后确认费用支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照经济业务确认的标准核算费用支出,不得延后列支费用,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六)对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问题,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照财务会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进行清理,严禁长期挂账。
  (七)对国有资产配置未履行审批手续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八)对应计未计固定资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补充登记固定资产,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九)对应计未计无形资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补充登记无形资产,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十)对财政结转结余资金未及时缴入国库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 加快支出进度的通知》(财预〔2018〕65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及时将财政结转结余资金上缴同级财政,避免资金闲置。
  (十一)对项目实施进度缓慢,未按计划完成问题,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在保证质量安全前提下,抓紧推进项目建设,加快预算资金拨付,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今后严格按照建设工期实施,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
  (十二)对未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问题,根据《吉林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建〔2016〕859号)有关规定,责令你单位尽快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保证工程项目资料完整。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本处理决定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监督局。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厅将对本处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3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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