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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对珲春市农业农村局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
发文文号: 吉财监[2023]1143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3-12-4
实施时间: 2023-12-4
法规类型: 财务|会计监督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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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珲春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3〕532号)要求,我厅于2023年9月6日至9月22日,对你单位2022年度会计信息质量开展了监督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未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你单位2022年度编制了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2张会计报表,未按规定编制净资产变动表和会计报表附注。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八、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二)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净资产变动表”的规定。
  (二)部门决算报表编报数据不准确,金额5.09万元。
  你单位2022年部门决算报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财决01-1表)”人员经费,累计金额330.07万元,与预算会计账簿对应项,累计金额335.16万元,累计相差5.09万元,账表不符。不符合《部门决算管理办法》(财库〔2021〕36号)第十一条“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工作部署,依法依规编制决算,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的规定。
  (三)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金额37.36万元。
  2022年,你单位按费用名称设置“其他应付款”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金额37.36万元,未按其他应付款类别以及债权人等进行明细核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2307 其他应付款……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付款的类别以及债权人等进行明细核算”的规定。
  (四)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金额33.03万元。
  1.2022年,你单位将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职工工资11.3万元、社会保险经费13.18万元,共计金额247.48万元,在“业务活动费用”科目直接列支。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及“2201 应付职工薪酬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含长期聘用人员)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社会保险费(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住房公积金等”的规定。
  2.2022年,你单位将应当在“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科目核算的燃油费、车辆保险费、维修保养费等8.37万元,在“其他交通费用”科目和“办公费”科目核算。不符合《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1〕63号)“30231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的规定。
  3.2022年,你单位将应当在“公务接待费”科目核算的公务接待餐费0.03万元,在“办公费”科目核算。不符合《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1〕63号)“30217 公务接待费 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的规定。
  4.2022年,你单位将应当在“维修(护)费”科目核算的打印机维修费0.15万元,在“办公费”科目核算。不符合《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1〕63号)“30213 维修(护)费 反映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的规定。
  (五)未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金额1.82万元。
  1.2022年,你单位公务接待延边州金融工作办公室,报销公务接待餐费0.1万元,未取得派出单位公函。不符合《吉林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吉办发〔2014〕33号)第十四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的规定。
  2.2022年,你单位发放2021年度事业单位优秀人员和公务员考核奖励1.05万元,未取得组织人事部门盖章的审批表。
  3.2022年,你单位支付珲春市鑫源汽车养护快修中心汽车配件及维修费0.67万元,维修车辆清单未标注具体维修的车辆。
  上述2-3项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的规定。
  (六)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金额2108.64万元。
  你单位2022年及以前年度应收款项2108.64万元,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
  (七)会计核算不符合规定,金额11.5万元。
  2022年,你单位将应拨付给珲春市农业技术推广站的办公经费7.5万元、珲春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办公经费3万元、珲春市农业机械化推广总站的办公经费0.5万元、珲春市渔业管理站的办公经费0.5万元,共计金额11.5万元,列入局本级财政拨款收入核算。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第六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
  (八)国有资产配置未履行审批手续,金额2.38万元。
  2022年,你单位未履行审批手续,购置电脑4台2.38万元。不符合《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及《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90号)第九条“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和第十四条“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一)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的规定。
  (九)违规报销下属单位费用,金额7.9万元。
  2022年,你单位报销下属单位珲春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珲春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珲春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汽车燃油费3.13万元、修车费4.14万元、车辆保险费0.6万元、过路费0.03万元,共计金额7.9万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第六十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遵守财政制度,强化预算约束,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对未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确保会计信息完整,为政府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二)对部门决算报表编报数据不准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今后要按照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编制部门决算报表,做到数字真实、准确、账表一致。
  (三)对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对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调整会计科目,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对未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严禁列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六)对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问题,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照财务会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进行清理,严禁长期挂账。
  (七)对会计核算不符合规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正确反映政府会计主体财务收支状况,提供准确信息,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八)对国有资产配置未履行审批手续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九)对违规报销下属单位费用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追回违规报销的费用,并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同时你单位要进一步厘清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本处理决定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监督局。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厅将对本处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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