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3年社会保险基准值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人社规[2023]1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3-7-31
实施时间: 2023-1-1
失效时间: 2027-12-3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92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9号)相关规定,按照省统计局提供的数据计算,2022年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6284元。现就2023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缴费基准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准值。从2023年1月1日起,全省三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准值调整为6284元/月。计算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中的2023年度缴费工资指数时相应进行调整。
  二、缴费基数上下限。从2023年1月1日起,全省三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18852元/月,下限调整为3770元/月,各地要按照新公布的2023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进行差额补收或退费。
  以上规定从2023年8月18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3年7月3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通知 人社险中心函[2 2013/4/16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 2024/11/28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 沪府发[2011]32 2011/7/1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社局等部门关于西安市区出 市政办发[2012] 2012/1/1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 沪府发[2011]35 2011/7/1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社会保险缴 2013/2/25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等 津人社办发[202 2024/1/1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 宁人社发[2022] 2022/10/22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核对2015年度社会保险个 0001/1/1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取社会保险 京社保发[2012] 201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