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等关于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住建规范联[2021]8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1-6-30
实施时间: 2021-8-1
失效时间: 2026-6-30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107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相关单位:
  为推进城市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高效能治理,深入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适应住宅小区新的配套要求,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21〕34号)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项目,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应按本通知要求缴纳配套费。
  二、从2021年8月1日起,配套费征收标准从每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430元调整为550元。
  三、配套费的使用范围为:
  (一)每平方米30元由市统筹用于轨道交通建设。
  (二)住宅项目市政公建配套建设。
  市政配套设施包括住宅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外相关城市道路、雨污水系统,供水、供电、供气接入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居住区集中绿化。
  公建配套包括为住宅项目配套的中、小学和幼儿园等教育用房;街道、居委会等地区管理用房,社区卫生、文化、为老等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环卫、公交等市政公用管理用房以及公益性室内菜市场等内容。
  (三)在优先确保住宅项目配套前提下,可以用于补贴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大型居住社区外围大市政配套以及市政府同意的其他配套设施建设。
  四、杨浦区、虹口区、静安区、普陀区、徐汇区、长宁区、黄浦区以及闵行区、宝山区的外环线以内区域征收的配套费缴入市级国库;浦东新区、嘉定区、青浦区、松江区、奉贤区、金山区、崇明区以及闵行区、宝山区的外环线以外区域征收的配套费中,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缴入市级国库,其他缴入区级国库,辖区内按规定使用。
  五、建设单位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60日内按证照住宅面积一次缴清配套费,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配套费征收部门应当在建设单位申领项目交付使用许可证前,根据实际测绘住宅面积,对已缴纳的配套费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按规定应缴纳配套费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可以分两次缴纳配套费:首次(征收环节同上)缴纳50%,其余50%在建设单位申领项目交付使用许可证前缴纳。
  六、配套费为政府性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征收使用的配套费,专款专用,保障住宅项目配套建设,并接受市住建、房管、发展改革、财政以及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市政公建配套设施资金安排标准为:
  市政配套中,水电气接入工程按征收配套费住宅建筑面积供水每平方米25元、供电每平方米62元、供气每平方米30元定额安排资金,城市道路、雨污水系统等按实投资,居住区集中绿化按核定面积每平方米300元安排资金。
  公建设施按核定面积每平方米2800元安排资金。
  八、从2021年3月1日起缴纳配套费的住宅项目,按接入工程项目及相关定额标准拨付给相关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包干使用。
  独立选址的免缴配套费住宅项目,水电气接入费用在本规定第四条征收的配套费收入中按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城中村项目、大型居住社区和其他配套费包干项目,水电气接入费用可以由负责实施市政公建配套建设的相关单位,参照定额标准直接付给供水、供电、供气企业。
  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应将相关接入工程费实施专账管理,资金专款专用,确保住宅项目相关接入工程按时保质完成。
  房管部门要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接入工程的考核;价格部门要定期开展对相应接入工程实施单位成本和收支的审核与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配套费支出标准。
  九、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
  十、本通知由联合发文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解释。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市房管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21年6月3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青政办发[2023] 2023/9/20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齐齐哈尔市继续征收城 黑价联[2013]23 2013/3/1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城市基 沪房管规范财[2 2012/2/8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 济政发[2023]14 2024/1/1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成都市城市 成发改收费[201 2013/1/9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神农架林区建制镇城市基础 鄂价工服规[201 2013/2/1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沪房计财[2022] 2022/8/31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对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免收 沪房管财[2014] 2014/11/17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陕价行发[2006] 2006/1/12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闽价费[2014]27 2014/8/26